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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14执827号

申请执行人:冯小翠,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中装万亿达(上海)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澄浏中路618号1幢4层D区-9。
法定代表人:宋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嘉劳人仲(2021)办字第3149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中装万亿达(上海)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1,067.05元及利息,缴纳案件执行费216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执行中,鉴于查封的被执行人牌号为沪AXXXXX1的小客车目前下落不明,故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于2022年6月20日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的视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亦未回复。据此,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沪0114执8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中装万亿达(上海)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冯小翠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陆  琦
  审  判  员 张丽华
  审  判  员 毛  华
  书  记  员 刘佳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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