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房兆华,女,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执行申请人房兆华与被执行人上海市青浦区彦屹饮食店因工资发生争议,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的青劳人仲(2021)办字第7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房兆华申请,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支付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人房兆华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房兆华的申请符合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给予申请人房兆华一次性国家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9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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