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素娣,女,195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申请人李素娣于2021年11月25日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系本院(2019)沪0113民初134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告,其就原审判决事实认定存在不同意见,并已多次提出信访诉求,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且其丈夫年老体弱,家庭生活存在困难。故请求给予司法救助,表示收到司法救助金后息诉息访。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申请人李素娣系本院(2019)沪0113民初1346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告。本案实体判决并无不当,但申请人李素娣不服判决,多次信访。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提交了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明等材料,并承诺将在收到司法救助金后息诉息访。申请人李素娣提出的申请符合上述司法救助规定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李素娣准予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人民币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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