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红波,男,1983年12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2012)沪0113执571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波与被执行人周口市XX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2)宝民一(民)初字第60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王红波向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其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劳动能力受损、家庭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请求给予司法救助。
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上述意见予以救助。申请人王红波因本次交通事故致身体残疾,劳动能力受损,家庭生活困难,且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提交了申请书、承诺书、身份证明、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材料,证明其身份情况及生活困难,并承诺将在收到司法救助金后息诉息访,放弃对剩余款项的强制执行。申请人王红波提出的申请符合上述司法救助规定的情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及第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申请人王红波准予司法救助,发放救助金人民币8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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