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诉被告倍加洁厂、周某鹏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认定“”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审判决全额支持晨光公司诉讼请求。
晨光公司系第4223910号“”商标的权利人,该商标被核定使用在第16类中的笔、笔记本、文具等商品,并被广泛使用在晨光公司主营的各类文具商品上。
晨光公司发现,周某鹏未经许可在某电商平台上销售的儿童电动牙刷使用了“”标识,周某鹏还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店铺页面中使用上述标识进行宣传。倍加洁厂系电动牙刷的生产商,该厂生产的被诉侵权商品在多家网络平台店铺亦有销售。
晨光公司主张其“”商标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倍加洁厂与周某鹏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令倍加洁厂、周某鹏停止侵权;倍加洁厂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95,000元,周某鹏就其中的1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周某鹏就其单独实施的宣传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
【以案说法】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晨光公司主张驰名的商标“”被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6类的笔、文具等商品,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儿童牙刷。两者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故有必要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判定。
涉案“”商标经过晨光公司持续宣传和广泛使用,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将被诉侵权标识“”与晨光公司商标“”相比较,两者组成要素、组合方式几乎相同,字母和文字的读音也相同,仅在连接“M”“G”的方式上略有不同,这种细微的改动带来的视觉效果差别并不大,故两商标构成近似。
晨光公司商标主要用于笔等文具商品,少年儿童是主要的消费群体。被告商品系儿童牙刷,面向的消费群体也是少年儿童,故两者消费群体有重合。倍加洁厂将与晨光公司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儿童使用的牙刷商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以为系晨光公司商标商品或与晨光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商品,其行为构成对晨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根据晨光公司商标的知名度、倍加洁厂与周某鹏侵权故意、侵权持续时间、侵权范围等因素,法院遂作出全额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
第九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第二条 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
……
第五条 当事人主张商标驰名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供下列证据,证明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时,其商标已属驰名: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
对于商标使用时间长短、行业排名、市场调查报告、市场价值评估报告、是否曾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等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认定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客观、全面地进行审查。
(案例编写:上海知产法院 杜灵燕 秦天宁 奚晓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