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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陈某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2024-11-07]

黎某、陈某申请认可与协助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香港破产程序案

【案号】2022)沪03认港破1号

【案件概要

香港浩泽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浩泽公司)成立于2010年8月,其注册办事处地址位于香港,公司主营业务为净水服务、空气净化及相关供应链服务,主要资产包括应收款、对外长期股权投资等,其中包括在上海投资设立的上海浩泽净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浩泽净水公司)等四家全资子公司股权。2021年3月,经债权人申请,香港法院作出清盘令,香港浩泽公司进入清盘程序,后颁布命令委任黎某及陈某为该公司清盘人。清盘人认为,香港浩泽公司在内地的直接投资具有较大价值,但由于公司管理层拒绝配合开展清算调查工作,致使无法准确了解内地子公司状况,清盘工作无法顺利推进,故依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协助请求函,向上海三中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香港浩泽公司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并为清盘人在内地履职提供协助。

上海三中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注册在上海市的四家香港浩泽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股权,系香港浩泽公司在内地的主要财产,该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第五条“债务人在内地的主要财产位于试点地区”的情况,上海三中院作为试点地区集中管辖跨境破产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香港浩泽公司强制清盘程序为《试点意见》第二条规定的“香港破产程序”,属集体清偿程序,清盘人黎某、陈某具备《试点意见》规定的“香港管理人”身份;第三,香港浩泽公司自成立后的注册地一直位于香港,其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均在香港,符合《试点意见》第四条的规定,香港为香港浩泽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第四,本案不存在《试点意见》所规定的应当不予认可或者协助的情形;第五,申请人请求协助履职事项第(一)至第(六)项,系清盘人接管、调查、处分内地资产可能涉及的事项,有利清盘程序推进,在《企业破产法》及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履职权限范围内,可予允许。第(七)项“处理其他为香港浩泽公司清盘和分配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必要事务”,则需经人民法院许可。

上海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试点意见》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3月30日裁定认可了香港浩泽公司清盘程序及清盘人身份,对清盘人在内地履职给予协助,并对履职范围进行了限定。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的会谈纪要》及《试点意见》出台后,上海三中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的首例涉港跨境破产认可与协助案件。本案依《试点意见》,参考了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等文件及相关案例,综合债务人注册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营业地等因素,以及清盘人履职范围等审查后,裁定认可了香港清盘程序及其清盘人身份,对清盘人在内地履职给予协助,并对其履职范围进行了限定。该案对于总结积累涉港跨境破产认可和协助案件审理经验,积极稳妥推动两地跨境破产试点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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