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论案说法
网络游戏规则设计存在明显抄袭行为 法院:导致相关市场受损 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03-02]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天津益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趣公司”)与上海羽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羽盟公司”)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维持一审判决,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游戏软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

【案情回放】

    《拳皇98终极之战OL》(以下简称“《拳皇》”)是由日本公司授权,国内公司开发的一款动作卡牌手游。2015年5月,益趣公司获批为《拳皇》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2017年5月,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同意该游戏出版运营。被控侵权游戏《数码大冒险》是羽盟公司开发的一款游戏软件。2017年,该游戏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登记,羽盟公司为该软件的权利人。

    益趣公司认为,《拳皇》是类电影作品,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羽盟公司开发的《数码大冒险》在游戏规则说明、规则界面功能板块结构设计、人物属性技能数值设置等方面与《拳皇》游戏存在极大的相似性,是一种全面抄袭,其行为侵害了益趣公司《拳皇》游戏的著作权。羽盟公司作为益趣公司的竞争者,对益趣公司知名商品《拳皇》的抄袭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费用1000万元。

    羽盟公司辩称,游戏规则设计属于思想范畴,而涉案游戏规则设计与思想并非《拳皇》游戏独创,也不是其首创,故益趣公司对该思想并不享有专有使用权。在手机游戏行业内,基础游戏规则设计同质化现象普遍存在,《拳皇》与《数码大冒险》两款游戏制作成本较低,无法脱离前人设计的基础游戏规则,且在内容、题材、美术设计等方面存在根本差异,因此,两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拳皇》游戏整体不能构成连续画面,缺乏电影情节的表达方式,不能构成类电影作品。《拳皇》游戏的UI界面、游戏规则说明文章、新手引导未形成独创性表达。但游戏规则的架构与设计属于一款游戏的核心要素,羽盟公司的抄袭行为有损于益趣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违背了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令羽盟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益趣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60万元,驳回益趣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益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以案说法】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网络游戏的整体画面是否属于类电影作品至少应符合具有连续动态的图像和能够表达一定的故事情节两个条件。涉案《拳皇》游戏画面之间大多不具有连续性,不能表现出画面中的人物或物体在运动的观感,亦不具备相应的剧情或故事情节,故未构成类电影作品的连续动态画面。一般同类游戏的基本玩法属于基础规则,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落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当事人主张游戏设计构成作品的,应当证明其所主张的游戏设计属于具体规则,且属于独创性表达。

    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益趣公司主张的20个系统功能的游戏设计具有独创性,故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羽盟公司在游戏规则设计上存在明显抄袭行为,导致益趣公司的相关市场受损,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条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案例编写: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胡宓 陈腾云)

 

关闭页面
您是第549102308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