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执行裁定书——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日华,陈菊花,陈伟明,虞明祯,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
(2021)沪0115执异485号
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日华,陈菊花,陈伟明,虞明祯,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申请执行上海美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上海佳骏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骏宏物资集团有限公司,陈日华,陈菊花,陈伟明,虞明祯,上海丽德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你们的债权,并申请变更为(2016)沪0115执24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准予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裁定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2750号)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