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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假售卖海贼王动漫玩具 法院: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1-04-19]

    “S.H.Figuarts”“Portrait.Of.Pirates”分别系日本株式会社万代、日本株式会社梅格屋的注册商标动漫玩具产品,“S.H.Figuarts”商标和“Portrait.Of.Pirates”商标分别于2011年3月28日、2014年8月14日注册成立,被侵权时商标仍在有效期内。该注册商标涉及海贼王、火影、高达等动漫人物产品。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审结被告人翁某某等13人假冒注册商标上诉案,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处翁某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罚,并处最高五百万元罚金,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作案工具手机等均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

【案情回放】

    2019年1月,被告人翁某某与其丈夫柯发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嘉豪公司,安排本案被告人洪某某、柯雅某夫妇分别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被告人翁某某与柯发某在广州租赁商铺,分别开设嘉华玩具店和贵族玩具店。在未取得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经线上网店“樱川玩具商行”“小锦鲤玩具商行”和线下实体门店两个渠道,对外销售嘉豪公司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非法经营数额达1500余万元。

    案件共涉及13名被告人,整个犯罪过程涉及注塑、开模、装配、生产、质检、销售等多个环节,是“全产业链”式的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其中:翁某某与柯发某开设嘉豪公司,负责销售、生产运营,商铺销售所涉资金由其全面掌握、具体调配;洪某某作为公司生产工厂负责人,负责管理工厂、采购原材料、安排发货;柯雅某担任公司财务,负责支出报销、采购付款、员工工资发放等;王某某担任公司模具工程师、负责日常生产工作;李某庭担任公司铸钢部主管,负责仿样“开模”;李某担任公司工模部主管,负责制模;赖某某负责玩具质量检测;罗某某负责注塑、初步组装;李某根担任公司喷油部主管,负责喷漆上色;何某某作为公司移印部主管,负责精度上色;钟某某作为公司吸塑部主管,负责仿制吸塑托盘;黄某负责包装;刘某负责对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测。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翁某某、洪某某伙同柯雅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的注册商标达两种以上,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翁某某、洪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柯雅某、王某某、李某庭、李某、赖某某、罗某某、李某根、何某某、钟某某、黄某、刘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均应当减轻处罚。李某庭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12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翁某某、洪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柯雅某、王某某、李某庭、李某、赖某某、罗某某、李某根、何某某、钟某某、黄某、刘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翁某某代表涉案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翁某某、洪某某缴纳部分罚金,悔罪表现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三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是一起涉及知名动漫手办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涉案人数多、侵权数额大、犯罪链条完整、各被告人分工明确,翁某某等13人制假并低价售卖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玩具销售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对喜爱手办的收藏玩家来说,假冒的动漫玩具一方面其生产原材料质量无法得到保障,另一方面失去了收藏增值的意义,损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
  第十三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张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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