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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点违章67次未收到通知谁之责?法院:车主应主动留意及时准确登记信息
[2021-05-08]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违章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2016年5月18日,卢某与H公司签订《购车订单》,购买X牌Y车型车辆一辆。卢某委托H公司代办购置税、上牌杂费(皖A)、保险费用,总计金额14万元。落款处,卢某在买方落款处签名,并在下方留下了139的手机号码;H公司在卖方处加盖公章,经办人赵某签字。

    2016年6月初,机动车车主自编自选机动车号牌《邮政特快寄递业务委托书》载明,将车牌号为皖A12345的车牌邮寄至H公司位于闵行区的注册及经营地址,收件人为赵某,收件人联系方式是136的手机号码。

    2016年6月24日,皖A12345车登记在卢某名下。

    2017年至2018年期间,皖A12345车第一次更换检验合格标志。卢某依然委托他人代办,办年检时知道有其他违章,卢某依然交由代办人员处理上述违章。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间,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机动支队对卢某出具多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均为卢某,车辆牌号均为皖A12345,联系方式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地址。

    随后,卢某发现皖A12345有67个违章,卢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H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卢某诉称,其在H公司购买车辆,并将上牌等事宜全部交予H公司代办,由于H公司在代办上牌时没有如实填写卢某本人的手机号码,导致自己未能及时接收到违章信息,造成在同一地点违章达67次,被迫停业重新考驾照,故认为违章罚金11万元、停业损失9万元、驾照培训考试费用及交通费1.6万元均应由H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H公司辩称,H公司替卢某代办牌照时没有约定在交管部门预留卢某手机号以接收违章信息,且卢某在年检时就应发现有违章情况及手机号码不对,理应及时向交管部门查询或变更手机号。不仅如此,违章信息有多种公开渠道可以查询,卢某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以案说法】

    上海闵行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侵权行为及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关于侵权行为及过错,卢某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系争车辆的车牌收取邮件的联系电话记载为136的手机号,不能证明H公司在为卢某代办车牌的过程中,在应当登记手机号码的情况下,没有登记手机号码,或是将手机号码登记为136的手机号码或其他号码,且双方并未就系争车辆办理信息登记中留存的手机号码作出过明确的约定。

    即使系争车辆在车管所未登记手机号码或登记有误,卢某作为系争车辆的车主,也应主动留意系争车辆在车管所预留的登记信息,特别是卢某在办理车辆审验、年检等手续时,已经知晓系争车辆存在违章而未收到通知的情形,应及时登记或变更登记或绑定准确的手机号码,以便于及时掌握系争车辆的相关情况。

    关于损害事实,卢某提供的缴纳罚款的银行明细等材料,仅能证明其支付了部分违章罚款,但卢某主张的停业损失、考务费用(包括考试、练车、学车、打车等费用)均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

    关于因果关系,卢某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章罚款的费用、违章扣分及重新学习取得驾照所花费的费用,皆因卢某未按照法律规定驾驶车辆所造成的,卢某作为驾驶员,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不应实施超速等违法行为。且卢某重新学习取得驾照和卢某店铺停业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卢某可通过其他方式运输货物,运营店铺。此外,短信通知并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卢某告知违法行为的法定义务。

    综上,卢某之诉请不符合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等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故卢某相关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前。)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 自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沈璐 陈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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