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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茶叶贴“龙井茶”标签销售被罚 法院:不具备使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条件 行政处罚决定合法
[2021-10-08]

    明明是从新加坡进口的茶叶,却贴上“龙井茶”的标签进行销售,结果不仅库存商品被没收,还因此收到54.5万余元的“罚单”……商家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是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下称“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日前,上海浦东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情回放】

    原告特威茶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特威茶公司”)专门从事茶叶销售和餐饮管理的经营活动。2018年7月至2019年7月间,该公司分三次从新加坡进口茶叶,并委托上海某贸易公司为其办理相关进口手续。过程中,对方按要求制作了中文标签,并贴附在产品上。就这样,这些进口茶叶被贴上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后被原告予以销售。

    2020年11月2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下称“浦东知识产权局”)向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公司未经“龙井茶”商标权利人许可,在茶叶外包装上贴附标有“龙井茶”“盛玺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起到了标识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的作用,且该公司无法证明涉案茶叶原料的原产地,该行为易使公众误认为涉案茶叶获得了商标权利人的授权,容易造成混淆。

    因此,浦东知识产权局责令特威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其尚未出售的相关茶叶共计1422盒,并对其处以54.5万余元的罚款。该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政府”)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原告诉称,浦东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浦东新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对此予以维持,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判令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原告认为,由于自贸区的特殊地位及其法律适用情况,自贸区入关之前发生的标签贴附行为应属于不能直接适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管辖的行为,故被告对此并无管辖权。而且,“龙井茶”“盛玺龙井茶”中文标签贴附并未区分商品来源,不构成“商标使用”行为。因此,原告行为并未侵犯“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即使认定构成侵权,54.5万余元的罚款金额亦属于处罚过重。

    庭审中,浦东知识产权局辩称,其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充分,处罚适当,程序合法。浦东新区政府则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所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两被告均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龙井茶作为我国传统名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特定的品质主要由其茶叶产区的自然因素、采摘条件和制作工艺等决定。

本案中,原告将标有“盛玺龙井茶”“龙井茶”字样的中文标签贴附于茶叶外包装盒上,将上述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原告未获得“龙井茶”商标权利人的授权,根据现有证据,也无法证明涉案茶叶确实来源于龙井茶种植地域范围并具有相应的特定品质。因此原告并不具备使用“龙井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条件,构成对第三人享有的“龙井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关于原告提出的自贸区地位特殊、被告无管辖权的意见,法院认为,由于自贸区海关政策的特殊性,进口货物入区程序、报关方式更为便捷,但在法律适用方面,在自贸区内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不能排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法律的适用。而且,涉案商品已经进入我国境内并进行销售,原告的行为仍需受我国法律的规制。

    此外,原告的违法行为不构成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条件,浦东知识产权局根据原告的违法经营数额,结合其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对其作出没收侵权产品及处非法经营额两倍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浦东新区政府提供的证据和依据亦足以证明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职权,所作复议决定合法。

据此,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予以驳回。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编写:上海浦东法院 陈卫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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