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促进管理人依法履职,不断提升管理人专业能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办理破产质效,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推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近日,上海三中院围绕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资产管理和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点,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破产案件接管工作办法》(以下简称《接管办法》)和《关于规范债务人对外股权投资处置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处置办法》)两份文件。
一、制定背景
接管和处置债务人财产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重要职责,也是管理人依法全面履行职责的一项基础工作。债务人股权投资处置同样也是管理人清收处置债务人财产、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的一项基础工作。实践中,因接管与处置规则不尽清晰、管理人执业能力和经验差异等因素影响,管理人在接管和处置股权类资产时存在理解与操作不统一、不规范,导致接管和处置工作久拖不决、疏漏不到位的现象,债权人利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管理人工作效率和效果问题亟待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发布《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在及时全面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等保障债权人权益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2022年2月,世界银行发布《项目初步概念书:宜商环境(BEE)》,提出了商事破产等十项宜商环境(BEE)评估的一级指标。其中,“债务人的资产管理”和“获得破产救济的便利度”,与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债权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是商事破产中的重要评估子项目。
《接管办法》和《股权处置办法》的出台,通过规范破产程序中的接管与股权处置两项基础性工作,促进管理人提高专业能力,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主要内容
(一)《接管办法》主要内容
《接管办法》共17条,包括总体原则、基本要求、特殊情形接管和强制接管等方面内容,对接管工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制,主要有:
一是规范管理人接管行为。《接管办法》从财产调查、合法性审查、制定方案、释明配合要求、现场接管、制作清单等方面提出一系列具有操作性的规范要求,系统归纳了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和人员信息的六种途径,使“三无”企业的调查工作有据可循。《接管办法》对财产的有效管控、管理人的报告制度,以及债务人继续营业时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提出了要求,并对分支机构接管、委托保管、债务人财产被依法查扣等特殊情形作出了规定。
二是支持和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职责。《接管办法》从约谈释明、证据固定、制定预案、债权人参与等方面对管理人进行了指导,并总结和梳理了《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给予管理人实施强制接管的指导和保障。
三是保障债权人程序权利。如对债权人参与见证接管、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监督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股权处置办法》主要内容
《股权处置办法》共19条,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和分类处置途径等方面内容,主要有:
一是强调管理人处置工作应公开透明。为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对管理人在提升变现价值、防止股权价值贬损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是总结归纳股权处置途径。《股权处置办法》依据《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实践操作经验,总结归纳了变价、自行清算、行政退出、强制清算、破产、核销等六种处置途径,坚持问题导向,就实践中的难点问题提出具体解决方法,使股权处置有的放矢、有据可循。
三是规范管理人股权处置行为。《股权处置办法》针对管理人围绕股权尽职调查、管理、处置整体流程进行了规定;对每种处置路径均针对性地明确了具体要求与操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