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筱华等非法制造枪支弹药、故意杀人、贩卖运输毒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

——犯罪集团的认定案情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上诉人)刘筱华
  被告人(上诉人)周宜柱
  被告人(上诉人)李建忠
  被告人艾代青
  被告人程英文
  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间,被告人刘筱华为首先后纠集同乡被告人李建忠、周宜柱、艾代青、程英文和马某某等人,并组织、领导他们共同实施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运输毒品,聚众斗殴等严重犯罪活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其间,刘筱华还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故意杀人(未遂)等犯罪活动。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008年10月至2009年5月间,刘筱华指使李建忠、艾代青、程英文、周宜柱等人购买发令枪、发令弹、铝条、铜条等,在上海市闵行区九星市场加工作坊委托他人将铝条或铜条加工成枪管后,自行在发令枪上换装上改制过的枪管,制造大量枪支;还在发令弹、空包弹等上加装弹头,制造大量子弹。案发后,公安人员查获了自制枪9支(均以火药发射为动力),用发令弹改制的子弹12发、用空包弹改制的子弹120发,自制猎枪弹11发,用64式手枪弹壳改制的子弹10发。另外,2009年5月22日,公安人员在刘筱华等人暂住的上海市闵行区银都路3151弄55号102室内,查获用射钉枪改装的自制猎枪2支;同月26日,公安人员抓获刘筱华时,查获了1支仿64式手枪。
  2009年2月至3月间,刘筱华因修车纠纷与上海市闵行区卡驰汽修店店主廖某某产生矛盾,刘筱华遂于3月初某日,纠集艾代青、周宜柱、李建忠和周某某(另行处理)携枪至该汽修店寻衅。其间,艾代青持枪殴打了廖某某、周宜柱用扳手打了廖某某,刘筱华、李建忠、周某某也对廖某某拳打脚踢。数日后,刘筱华又纠集艾代青至汽修店寻衅,对廖某某实施了殴打。刘筱华等人两次殴打廖某某,致廖某某不同程度受伤。同年3月13日,刘筱华再次纠集艾代青、程英文、周宜柱携枪至卡驰汽修店滋事。
  2009年3月13日上午,刘筱华再次纠集艾代青、周宜柱、程英文、周某某驾车至前述卡驰汽修店滋事,店主廖某某随即报警。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处警,在刘筱华所驾车内发现两支枪,刘筱华为逃避处罚,趁民警不备,强行启动车辆撞坏挡在其车后的警车后逃离现场。
  2009年4月9日晚,刘筱华、程英文随身携带枪支驾车与董某(另案处理)一起前往江苏省常州市。次日,董某通过程英文向刘筱华借款人民币2万元用于向毒品上家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100克冰毒后,刘筱华又以120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购买了1765粒麻果(约180余克)。同月11日,刘筱华与程英文驾车携带该1765粒麻果回沪后,由艾代青、周宜柱、李建忠等人贩卖。公安人员抓获艾代青时,查获其中的6粒麻果,经鉴定净重为0.62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因董某未按时返还刘筱华上述购毒借款,且避而不见,刘筱华责令程英文向董某索讨欠款。2009年5月22日,刘筱华得知张某(案外人)知道董某的住处后,即指使程英文纠集艾代青、周宜柱和马某某等人向董某索讨欠款。当日上午,程英文、艾代青、周宜柱和马某某携枪在张某带领下找到董某暂住的上海市长寿路822弄71号旅居快捷酒店8203客房,向董某及其男友朱某某(另案处理)索要欠款。朱某某的朋友张某某(另案处理)、宋某(另案处理)、李某某闻讯前来参与债务谈判,李某某还纠集了曹某某、路某某、沈某某(均另案处理)一同赶至该酒店。程英文与刘筱华电话联系后,于当日中午12时30分许,要将还不出钱的董某带走,双方谈判未果,发生冲突,即在旅居快捷酒店门口持刀、枪相互斗殴。其间,艾代青持枪击中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因枪弹伤致颅脑损伤而死亡;马某某开枪击中朱某某颈部,致朱某某轻伤;周宜柱持枪在现场参与斗殴;程英文被朱某某持刀刺戳胸部、腰背部等处,致全身多处创伤,构成轻伤,程英文包里的一支枪被曹某某抢走;马某某被张某某持枪击中胸部,伤及肝脏、右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09年5月26日下午1时许,在上海市姚虹路108弄29号302室内,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民警对刘筱华实施抓捕时,刘筱华伺机夺取民警段某某腰间的92式手枪一支,将枪口对准民警沈某的头部欲扣动扳机,因被民警段某某等人及时控制、制止,该枪才未击发。后刘筱华被民警制服。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筱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分别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艾代青参加犯罪集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程英文在缓刑考验期间参加犯罪集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运输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对其应撤销前判缓刑,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周宜柱参加犯罪集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建忠参加犯罪集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据此,对被告人刘筱华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艾代青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程英文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运输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周宜柱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李建忠以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后,刘筱华、周宜柱、李建忠提出上诉。
  刘筱华及其辩护人提出,刘筱华未指使同案被告人制造枪支、弹药,认定刘筱华参与非法制造9支枪的证据不足,原判对刘所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量刑过重;刘筱华购入麻果均用于自己吸食,并非用于贩卖,认定刘筱华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不足;刘筱华未指使和纠集程英文、艾代青、周宜柱和马某某前去索债,对程英文纠集他人前往不知情,刘筱华本人未到过枪击案现场,不应对致人死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对刘筱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定罪量刑均不当;刘筱华被抓捕时只是碰巧抓到了一名民警的手枪,且手枪即刻就被夺回,未实施过欲扣动扳机枪击民警的行为;刘筱华与同案被告人之间仅是同乡关系,并未形成犯罪集团,认定刘筱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证据不足。综上,请求二审法院对刘筱华从轻处罚,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艾代青的辩护人提出,艾代青没有参与购买制造枪支、弹药用的配件,仅制造了1支枪,不应对非法制造其余枪支、弹药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原判对艾所犯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量刑过重;艾代青在寻衅滋事罪中系从犯,且被害人廖佳胜有过错;认定艾代青构成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认定艾代青开枪击中李建勋致其死亡的证据不足,原判对艾代青所犯故意杀人罪量刑过重;艾代青与刘筱华等人之间并未形成犯罪集团。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艾代青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周宜柱上诉辩称,其未参加刘筱华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其未参与制造枪支、弹药;刘筱华交给其的麻果系用于吸食,其并未贩卖;2009年5月22日,其到达现场后未参与斗殴;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李建忠上诉辩称,其仅于2009年3月之前购买了4支用于改造的发令枪,未参与其他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的行为;其未贩卖过毒品;其有立功表现;原判量刑过重。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刘筱华、周宜柱、李建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筱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非法制造枪支9支、子弹153发,且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80余克;指使同案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人死亡。刘筱华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此外,刘筱华还非法持有枪支3支,情节严重;在拒捕中欲枪杀民警未遂;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刘筱华的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运输毒品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妨害公务罪,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分别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予以惩处。一审被告人艾代青参加犯罪集团,参与非法制造枪支9支、子弹153发,且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80余克;在聚众斗殴中持枪射击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故意杀人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一审被告人程英文在缓刑考验期间,参加犯罪集团,参与非法制造枪支9支、子弹153发,且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参与寻衅滋事;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80余克;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运输毒品罪,聚众斗殴罪,对其应撤销前判缓刑,依法数罪并罚予以惩处。上诉人周宜柱参加犯罪集团,参与非法制造枪支9支、子弹153发,且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上诉人李建忠参加犯罪集团,参与非法制造枪支9支、子弹153发,且非法制造枪支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依法应数罪并罚予以惩处。原判认定被告人刘筱华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运输毒品,故意杀人,非法持有枪支,妨害公务,被告人艾代青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毒品,故意杀人,被告人程英文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运输毒品,聚众斗殴,被告人周宜柱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毒品,聚众斗殴,被告人李建忠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寻衅滋事,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刘筱华、周宜柱、李建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法裁定驳回刘筱华、周宜柱、李建忠的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作为近年来本市较为罕见的在中心城区聚众斗殴、使用枪械互相枪击致两人死亡的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的重大恶性案件,曾在全国范围内引起过高度关注,原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及本市原市委书记俞正声等各级领导均对本案的侦办作出过重要批示。以刘筱华为首的5名被告人多年来拉帮结派,在本市大肆疯狂从事贩卖毒品、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等犯罪活动,并因贩卖毒品的毒资纠纷而持枪械等凶器聚众斗殴,最终导致两人死亡,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该团伙不仅涉案成员较多,且涉及罪名繁多,案情复杂,牵涉面较广,法院要查清事实,核实证据,都有一定难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较好地解决了这些问题,尤其是在对本案特殊的共同犯罪形式的界定上处理适当,值得学习与借鉴。
  本案是新《刑法》修订以来,本市首例认定犯罪集团的案件。1997年《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三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刑法对犯罪集团的定义还是相当抽象的,司法实务中对于如何准确界定犯罪集团的认识及依据亦存有欠缺。198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如何认定犯罪集团作了如下规定,即所谓犯罪集团是指“人数较多,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经常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并对社会造成或具有的危害都很严重”。鉴于该司法解释中对于犯罪集团的特征应当说是作了比较全面的概括,所以至今司法实务中仍予以沿用。
  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依据刘筱华等人的犯罪事实,认定:(1)刘筱华纠集同案的其余被告人——均为福建籍同乡,成员固定并经常聚集于刘筱华租借的暂住处中。(2)自2008年以来,刘筱华等人纠集在一起连续实施了非法制造枪支弹药、贩卖运输毒品、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行为。(3)在纠集并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犯罪的过程中,刘筱华均处于明显的指挥者地位,各名被告人在刘筱华的组织、指挥与控制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分工明确,互相配合。(4)刘筱华等人有预谋地连续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并依据贩卖毒品的非法收入来源作为组织活动的经费,以便于继续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导致因毒赃纠纷而聚众斗殴并持枪当街互射致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其恶劣。据此,法院审理认为,刘筱华等人共同犯罪的人员构成以及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犯罪集团的定义,具备了犯罪集团所要求的有较明确犯罪目的和较固定的犯罪形式、有相对明确的组织分工、有从事犯罪活动的计划且持续作案较长等组织特征,法院认定刘筱华等人的犯罪组织构成了犯罪集团,并在准确研判犯罪集团性质的前提下,认定刘筱华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并按照各名被告人在犯罪集团中所从事的具体犯罪行为予以区分罪责,较好地体现了特殊形式的共同犯罪中对犯罪分子按照其各自的地位作用予以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犯罪集团因其组织成员人多势众,犯罪手段狡猾、行动诡秘、气焰嚣张、社会危害较大而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本案作为本市首例认定犯罪集团的案件,认真审查并准确掌握犯罪集团性质及特征,从而能依法严惩气焰嚣张、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集团,也为今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作出良好示范。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写人:徐世亮
  点评人:周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