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某等申请执行叶某某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强制管理制度的探索与实践案情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
  申请执行人杨某
  被执行人叶某某
  2009年9月12日0时许,被告人叶某某在本市泰兴路某弄弄口,持刀刺戳被害人王某某左胸部一刀,致王某某死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叶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附带民事判决叶某某赔偿王某某妻子罗某某、女儿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人民币553251元。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罗某某、杨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立即展开财产查控工作,先后赴工商、房地产、车管所、银行等机构进行了查询,但叶某某除名下一处仅9.1平方米使用权房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官又赴被执行人服刑监狱与叶某某谈话,告知其应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要求其申报个人财产。叶某某表示,其名下只有一处使用权房,现由其妹妹在打理,再无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仅有这一套使用权房,执行法院不能通过拍卖、变卖予以变现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出于保全考虑,执行法官依申请尽速对涉案房产进行了查封,同时又向公安机关发函要求停止办理户口变更手续。
  完成上述初始工作后,执行法官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进展情况,征询她们意见。罗某某表示,其丈夫死亡后,家庭丧失经济支柱,女儿又正在上学,生活十分困难,情绪十分激烈。执行法官在安抚其情绪后表示,目前被执行人房产已经被法院查封,但难以变现处理,另外,罗某某母女符合司法救助情况,可以向法院申请救助金,但罗某某拒绝向法院申请救助,仍要求叶某某进行赔偿。
  因叶某某名下房屋暂时不能变现,执行法官对房屋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向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和叶某某妹妹进行了查证,目前房屋虽然十分老旧,但是还可以用于出租,只是金额较少,但该房屋所在地很有可能列入旧区改造,如获拆迁,作为承租人的叶某某也可获得一定利益。执行法官遂把工作方向放在出租房屋方面,用房屋出租收益逐月清偿被执行人债务,待房屋拆迁时再作进一步处理。于是,执行法官找到叶某某的妹妹,告知其法院的建议,希望其能帮助将房屋出租用租金来偿还其兄债务。初始叶某某妹妹还有抵触情绪,执行法官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和说理,请其换位思考,同时阐明,将被执行人房屋的租金用于偿还债务,也是在履行法律义务,而叶某某妹妹也可适当从房屋出租收益中收取合理的管理费用。最终,叶某某妹妹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愿意配合,出面出租房屋后每季度向本案罗某某母女支付所得租金。在拿到第一笔租金后,罗某某情绪有了很大改善,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表示满意和支持,一场有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的案件也就此平息。
点评
  关于我国执行程序中是否规定了强制管理制度,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之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可以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故此我国存在强制管理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与域外的强制管理制度相比,第三百零二条所规定的“交由申请执行人管理”在适用对象、管理方式、管理人的选任等方面都相去甚远,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强制管理,而是执行程序中折价抵偿的一种变通方式而已。从上述两种观点的对立和分歧中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的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中至少并不存在一个程序完备、具有可操作性的强制管理制度,这也就为司法实践创造性地进行探索提供了机会。本案中执行法院对强制管理制度所进行的有益尝试和所取得的积极效果在以下三个方面对于包括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在内的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执行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第一,在管理人的选任上,在被执行人被执行监禁刑的情况下,选择其妹妹作为管理人,既有利于激发管理人管理的积极性又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因委托中介机构而产生的管理费用,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第二,在管理所得的监督上,执行法院持续跟踪强制管理所得的租金收入,确保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第三,在配套措施的保障上,执行法院在对涉案房产予以查封的同时向公安部门发函要求停止办理涉案房产的户口变更手续,为将来能够顺利执行涉案房产的拆迁收益做好准备。

  案例提供单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写人:袁黎明王征
  点评人:余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