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男,汉族,1975年1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瑶,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蒋晓,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文,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瑶,江苏泰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江洲南路115号。
代表人:潘联,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真,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鼓楼南路398号办公楼。
代表人:刘翔,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祥博社区沿街。
法定代表人:蒋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淑,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青,山东中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翁庆云、原告蒋晓为与被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请求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此前原告翁庆云、原告蒋晓在被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就“港浚3501”轮2017年1月10日发生的碰撞事故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号(2017)沪72民特50号]下,就碰撞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沪72民特237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2022年6月23日,本院裁定准许原告翁庆云、原告蒋晓撤回对被告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外,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申请在上述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登记抽油作业费、沉船清障费、清防油污费等债权,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沪72民特236号民事裁定予以准许。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诉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72民初898号]。2022年6月23日,本院裁定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撤回对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2022年8月18日,本院裁定该案并入(2021)沪72民初897号案审理。本院还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了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翁庆云、蒋晓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1)沪72民初896号]。2022年6月29日,本院裁定该案并入(2021)沪72民初897号案审理。
2022年10月14日,本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2年11月1日、2023年1月11日,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2023年5月4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蒋晓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瑶,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泰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宇,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淑、于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庆云、蒋晓共同诉称:2017年1月10日,航顺公司所属的“港浚3501”轮与翁庆云、蒋晓共有的“永丰8”轮在黄海中部海域发生碰撞事故(以下简称涉案碰撞事故),涉案碰撞事故造成“永丰8”轮及船上货物沉没。事故发生后,翁庆云、蒋晓根据海事局要求对沉船、货物进行打捞,燃油进行清除。连云港海事局出具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港浚3501”轮和“永丰8”轮对涉案碰撞事故负对等责任。“永丰8”轮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1.直接损失人民币11,129,680.07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包括船舶价值损失10,834,855.91元,生活设施损失63,700元,船员生活必需品损失49,500元,燃润料损失181,624.16元),扣除人寿财险泰州公司作为“永丰8”轮的船舶保险人已支付保险赔款720万元后,翁庆云、蒋晓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永丰8”轮直接损失为3,929,680.07元;2.沉船打捞及清污费用损失共计3,276,189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作为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人已支付了20万元免赔额以外的全部打捞清污费用,翁庆云、蒋晓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永丰8”轮沉船打捞及清污费用损失为20万元。翁庆云、蒋晓认为,航顺公司作为“港浚3501”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向翁庆云、蒋晓承担赔偿责任,永丰8”轮的损失共计4,129,680.07元承担50%的赔偿责任。故请求法院判令:1.航顺公司向翁庆云、蒋晓赔偿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2,064,840.04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确认翁庆云、蒋晓的上述海事请求在“港浚3501”轮上具有船舶优先权;3.航顺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债权登记申请费。
人寿财险泰州公司诉称:人寿财险泰州公司系“永丰8”轮的船舶保险人。“永丰8”轮在涉案船舶碰撞事故中被推定全损,人寿财险泰州公司为此支付了保险赔偿款720万,有权向航顺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航顺公司作为“港浚3501”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对人寿财险泰州公司在保险赔款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航顺公司向人寿财险泰州公司赔偿损失36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航顺公司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诉称:大地财险泰州公司系“永丰8”轮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人。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后,连云港大力水下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力公司)进行打捞船舶货物等作业,连云港太和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公司)进行了清污作业。生效判决认定,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应承担大力公司因打捞等作业产生的各项费用3,076,189元和相应利息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8,507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应承担“永丰8”轮在事故发生时装载的连云港兴鑫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鑫钢铁公司)所有的铁矿砂货物损失2,369,707元和相应利息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45,956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根据公估报告,经多轮协商,最终与太和公司达成和解协议,支付清污费230万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及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保险赔偿款付款义务,共计7,996,381.27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有权向航顺公司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航顺公司作为“港浚3501”轮的船舶所有人,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对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在保险赔款范围内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航顺公司向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赔偿损失3,998,190.64元及利息(自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支付相应款项次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该债权应在航顺公司为“港浚3501”轮就涉案碰撞事故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2.航顺公司负担债权登记申请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
航顺公司对翁庆云、蒋晓反诉称:“港浚3501”轮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修理费385,706元及船期损失400万元(20万元/天X20天),翁庆云、蒋晓作为“永丰8”轮的船舶共有人应当按事故责任比例对碰撞事故造成“港浚3501”轮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1.翁庆云、蒋晓向航顺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损失192,853元、船期损失200万元,共计2,192,853元及利息(自2017年2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翁庆云、蒋晓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
针对翁庆云、蒋晓,人寿财险泰州公司,大地财险泰州公司的诉讼请求,航顺公司答辩称:对碰撞事故发生及事故调查情况无异议。1.关于翁庆云、蒋晓的诉讼请求,船舶价值损失由法院认定,不认可船舶价值以外的船上设施物品和物料损失;货物价值损失及沉船打捞清障费用应根据生效判决认定,保险合同项下免赔额20万元不应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关于相关海事请求在“永丰8”轮上享有船舶优先权及诉讼费用的负担,由法院认定。2.关于人寿财险泰州公司的诉请债权是否应当参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分配,由法院认定。3.关于大地财险泰州公司的诉讼请求,清污防污费用系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与案外人协议确定,不认可清污防污费用损失,相关案件受理费也不应作为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主张的损失,对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已支付的其他费用损失无异议。
针对航顺公司的反诉请求,翁庆云、蒋晓答辩称:1.航顺公司主张的船舶修理费用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修理工期过长和修理范围超出涉案碰撞事故范围;2.航顺公司主张的船期损失缺乏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航顺公司对翁庆云、蒋晓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一、关于碰撞事故发生及事故调查情况
“永丰8”轮,船籍港江苏泰州,由翁庆云和蒋晓共有(各占50%的份额),总吨2,984,净吨1,671,总长99.80米,型宽15.80米,型深7.10米,多用途船。涉案航次系自江苏连云港至灌河沿岸的兴鑫钢铁公司码头,船上载有铁矿砂4,998吨。涉案事故发生时,人寿财险泰州公司是“永丰8”轮的船舶保险人,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是“永丰8”轮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人。
“港浚3501”轮,船籍港山东日照,由航顺公司所有,总吨3261,净吨1826,总长91.90米,型宽16.00米,型深7.00米,耙吸式挖泥船。涉案事故发生时,该轮在连云港徐圩港区二港池5万吨航道工程航道进行疏浚工程施工。
“港浚3501”轮证书上记载的船舶经营人为日照华勇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勇公司)。华勇公司出具情况说明称其与航顺公司虽订有光船租赁合同,但光船租赁合同未实际履行,华勇公司并未作为光船承租人参与船舶经营。
2017年1月10日1830时,“永丰8”轮与“港浚3501”轮在连云港徐圩航道东侧海域(概位34°44.1′N,122°40.2′E)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永丰8”轮及船上载运货物沉没,“港浚3501”轮船艏受损,无人员伤亡。
连云港海事局于2017年8月10日就涉案碰撞事故出具连云海事责[2017]002号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两船均“疏忽了望”和“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两船应对涉案碰撞事故负对等责任。
各方对涉案事故发生时,“永丰8”轮和“港浚3501”轮舶均持有完整、有效船舶证书、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标准均无异议。各方确认,翁庆云和蒋晓作为船舶共有人,应承担“永丰8”轮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航顺公司作为船舶所有人,应承担“港浚3501”轮碰撞产生的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翁庆云和蒋晓提交的“永丰8”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人寿财险泰州公司提交的沿海内河船舶保险单,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提交的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单、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航顺公司提交的“港浚3501”轮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海上货船适航证书、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华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永丰8”轮海上船舶检验证书簿、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涉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情况
1.“永丰8”轮的直接损失
人寿财险泰州公司承保“永丰8”轮船舶险,保险期限为2016年5月1日0时起至2017年4月30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00万元,全损免赔率10%。人寿财险泰州公司认为“永丰8”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构成推定全损,支付了保险赔偿款720万元,其中2018年9月4日支付了3,311,351元,2018年10月8日支付了3,888,649元。
翁庆云和蒋晓作为买方于2008年3月27日签订的关于“永丰8”轮船舶所有权份额的转让合同中约定“永丰8”轮船舶价值为1,868万元。
北京金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受翁庆云和蒋晓委托,就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于2018年10月31日出具报告认为:“永丰8”轮在事故发生日的船舶价值为10,843,855.91元,生活设施损失63,700元,船员生活必需品损失49,500元,燃料损失181,624.16元。
2.“永丰8”轮船上货物价值损失
涉案碰撞事故中,随“永丰8”轮沉没的船上载运货物系兴鑫钢铁公司委托翁庆云、蒋晓运输的铁矿砂,货物重量共4,998吨,货物价值为3,373,650元(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扣除增值税税款的货物价值为2,800,129.50元。涉案货物打捞出水后的处置残值为380,422.40元。
兴鑫钢铁公司就涉案碰撞事故造成“永丰8”轮上所载货物价值损失对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提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之诉,翁庆云、蒋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12日作出(2018)鄂72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兴鑫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兴鑫钢铁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9年9月9日作出(2019)鄂民终797号民事判决,判令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向兴鑫钢铁公司赔偿货物损失2,369,707.10元(货物不含税价值2,800,129.50元-货物残值380,422.40元-保险合同免赔额5万元)和相应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5月18日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还需负担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2,9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8元。
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支付了上述一审案件受理费22,978元,2019年9月28日支付了上述二审案件受理费22,978元,2019年9月30日向兴鑫钢铁公司支付货物价值损失赔偿款2,525,729.27元(包括本金2,369,707.10元和利息156,022.17元)。
3.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
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后,连云港海事局于2017年2月8日向翁庆云、蒋晓发出云海通航(2017)15号决定,要求翁庆云、蒋晓自接到决定五日内对“永丰8”轮及货物、存油进行打捞清除。大力公司接受翁庆云、蒋晓的委托实施水下抽油、沉货打捞、沉船清障打捞等作业。大力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完成了全部打捞清障作业。因翁庆云、蒋晓未按约定付款,大力公司在武汉海事法院对翁庆云、蒋晓提起诉讼,要求翁庆云、蒋晓支付抽油作业费、沉船打捞费、货物打捞费、运输费、码头费、卸货费、转场费、堆存费。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作出(2017)鄂72民初1039号(以下简称1039号案)民事判决,判令翁庆云、蒋晓应共同向大力公司支付打捞清障费等各项费用3,243,441元及相应的利息,并负担该案案件受理费32,748元。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5月7日,翁庆云、蒋晓就涉案碰撞事故造成“永丰8”轮的打捞清障费用等损失对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提起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之诉,武汉海事法院经审理于2018年10月8日作出(2018)鄂7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判令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向翁庆云、蒋晓支付保险赔偿款3,076,189元(1039号案判决赔偿金额3,243,441元+1039号案案件受理费32,748元-保险合同免赔额20万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鄂民终13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还需负担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4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0元。
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按上述生效判决支付打捞清障等费用的保险赔偿款3,076,189元,2019年5月29日支付承担并支付了上述一审案件受理费15,497元(2019年5月29日支付)和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0元(2018年12月10日支付)。
4.清污防污费用损失
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后,太和公司负责“永丰8”轮从事故发生后全部清污防污工作。太和公司向大地财险泰州公司确认已完成了清污防污工作,符合海事局等主管机关的要求。太和公司就上述清污防污工作向“永丰8”轮责任保险人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主张各项费用共计3,596,185.65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和太和公司最终于2019年9月21日签订和解协议,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向太和公司支付清污防污费用230万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支付了和解款项230万元。
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受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委托,就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属于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承保范围内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并于2019年9月21日出具报告认为:大力公司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为3,243,441元,兴鑫钢铁公司货物损失约288.35万元,太和公司清污防污费用损失为233.61万元。
5.“港浚3501”轮的修理费用和船期损失
涉案碰撞事故发生时,航顺公司通过“港浚3501”轮履行连云港徐圩港区二港池5万吨航道工程航道维护疏浚工程,该工程施工时间为18天(实际施工时间超过18天仍按18天计,不足18天按实际施工时间计),工程费用按20万元/天计算,工程总价为360万元。
碰撞事故发生后,“港浚3501”轮在连云港鸿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云公司)进行修理。航顺公司与鸿云公司就“港浚3501”轮船头海损抢修工程签订的《船舶临时修理合同》约定,船舶2017年1月19日进厂靠泊,2017年2月6日进坞开工,2017年2月20日完工(暂定),工程期限为33天,其中船舶在坞时间为14天(暂定)。2017年2月22日,鸿云公司出具的费用结算单显示,修船结算费用为385,706元。鸿云公司向航顺公司开具了修船费发票,航顺公司向鸿云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船舶修理费。
以上事实有翁庆云和蒋晓提交的(2017)鄂7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72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永丰8”轮船舶所有权份额转让的协议、付款凭证和收条,北京金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永丰8”轮直接损失的公估报告;人寿财险泰州公司提交的船舶抵押权人(船舶险第一受益人)及其权利继受人有关债权转让的情况说明、权益转让书,人寿财险泰州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的凭证及相关法律文件;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提交的(2018)鄂72民初727号和(2019)鄂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2018)鄂72民初824号和(2019)鄂民终797号民事判决书,备忘录和解协议,上海悦之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检验报告及附件,支付凭证,(2018)沪72民特236号民事裁定书;航顺公司提交的“港浚3501”轮船舶修理合同、结算单、发票及付款凭证,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可。
航顺公司还提供了2020年至2021年海事局航行通告5份、广东粤航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航顺公司签订的有关“港浚3501”轮在2021年4月20日至2021年9月20日提供疏浚服务的《航道疏浚服务合同》,以证明“港浚3501”轮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船期损失。本院认证认为,船期损失,一般以船舶碰撞前后两个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无前后各两个航次可参照的,以其他相应航次的平均净盈利计算。“港浚3501”轮系疏浚船,航顺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其该船舶多数时间均有施工安排,“港浚3501”轮因涉案碰撞事故确受有船期损失,翁庆云、蒋晓对此亦无异议,结合“港浚3501”轮在涉案碰撞事故后的修理时间,航顺公司有关船期损失按20天计算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认可。关于船期损失的计算标准,本院将综合认定。
本院认为:
本案系“永丰8”轮与“港浚3501”轮两船间的碰撞事故引发的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翁庆云、蒋晓系“永丰8”轮的船舶共有人,航顺公司系“港浚3501”轮的船舶所有人,均有权作为权利人就碰撞产生的损失要求对方船舶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人寿财险泰州公司、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作为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向对方船舶责任人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碰撞船舶过失程度比例及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涉案碰撞事故系由于两船“疏忽了望”和“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方面的过失共同作用所致,本院据此认定“永丰8”轮与“港浚3501”轮应对涉案碰撞事故平均负赔偿责任。翁庆云、蒋晓系“永丰8”轮的船舶共有人,航顺公司系“港浚3501”轮的船舶所有人,应按过失程度比例,就船舶碰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各负50%的赔偿责任。
关于碰撞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本院根据权利人的主张逐项认定如下:
1.“永丰8”轮的船舶价值损失
各方确认,“永丰8”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被推定全损。船舶价值损失以事故发生时“永丰8”轮的市场价值确定,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不能作为确定船舶价值的依据。翁庆云、蒋晓提供的公估报告对事故发生时船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公估人员出庭接受了询问,航顺公司也未就船舶价值提供反驳证据,该公估报告有关船舶价值的评估意见可以作为确定“永丰8”轮的船舶价值的依据。本院认定,翁庆云、蒋晓有关涉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永丰8”轮船舶价值损失为10,834,855.91元的主张合理。
人寿财险泰州公司有权在已支付的船舶价值损失保险赔偿款720万元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翁庆云、蒋晓有权就未获保险赔偿的损失3,634,855.91元(包括80万元保险免赔额和超出保险金额800万元部分的损失2,834,855.91元)主张损失赔偿。
2.“永丰8”轮上的船舶生活设施、船员生活必需品和燃润料损失
翁庆云、蒋晓提出了“永丰8”轮上船舶生活设施、船员生活必需品和燃润料损失的主张,并提供了公估报告。公估人员出庭就相关问题作出了说明,本院认为翁庆云、蒋晓的相关主张与营运船舶的通常情况相符,主张的损失构成和损失金额合理,上述损失未包括在船舶价值内。本院认定,翁庆云、蒋晓有关涉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永丰8”轮船舶生活设施损失为63,700元、船员生活必需品损失为49,500元、燃润料损失为181,624.16元的主张合理。
3.“永丰8”轮上货物价值损失
“永丰8”轮上货物在涉案碰撞事故中随船沉没,根据生效的(2019)鄂民终797号民事判决,货物价值损失为2,419,707.10元(货物不含税价值2,800,129.50元扣除货物残值380,422.40元)。
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为解决有关货物损失赔偿事宜负担的诉讼费用和利息不属于涉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不能就此行使代位求偿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有权在货物价值损失本身的保险赔偿款2,369,707.10元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
4.因“永丰8”轮沉没产生的沉船和货物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
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后,大力公司实施了对沉船和货物打捞清障等作业,产生了相应的费用。根据生效的(2017)鄂72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涉案碰撞事故中,因“永丰8”轮沉没产生的沉船和货物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为3,623,863.40元(3,243,441元加上抵冲打捞清障等费用的货物残值380,422.40元)。
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为解决有关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赔偿事宜负担的诉讼费用和利息不属于涉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不能就此行使代位求偿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有权在打捞清障等费用本身的保险赔偿款3,076,189元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翁庆云、蒋晓就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所负的债务系生效判决认定的债务,属于翁庆云、蒋晓因涉案碰撞事故产生的损失,翁庆云、蒋晓有权就未获保险赔偿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
5.“永丰8”轮的清污防污费用损失
各方认可涉案碰撞事故发生后因“永丰8”轮沉没会导致清污防污作业并产生相应的费用。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提供的公估报告、和解协议能够证明其所支付的清污防污费用的合理性,航顺公司也未就费用合理性提出反驳性证据。本院认定,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有关涉案碰撞事故造成的清污防污费用损失为230万元的主张合理。
6.“港浚3501”轮船舶修理费用损失和船期损失
“港浚3501”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受损,产生船舶修理费用损失385,706元。航顺公司提供的有关船舶修理的证据能够证明船舶修理完成日期(2017年2月20日)和修理费用金额,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船期损失,航顺公司在本院释明后仍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但考虑到本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港浚3501”轮在涉案碰撞事故中受损产生相应的船期损失,以及“港浚3501”轮在事故发生前一年的多数时间均有施工安排、碰撞事故发生时的船舶施工费用标准等情况,本院酌定“港浚3501”轮船期损失按15万元/天计算。航顺公司有关船期损失期间为20天的主张合理,本院予以认可。因此,本院认定,“港浚3501”轮的船期损失为300万元。
如上所述,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为解决有关损失赔偿事宜负担的诉讼费用和利息不属于碰撞事故造成的损失,本院对大地财险泰州公司的相应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航顺公司应就上述第1-5项损失分别承担50%的赔偿责任,翁庆云、蒋晓应就上述第6项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基于本案各方的诉讼请求,各项损失的具体赔偿对象及金额为:
1.航顺公司应向翁庆云、蒋晓和人寿财险泰州公司赔偿“永丰8”轮的船舶价值损失5,417,427.96元,其中向人寿财险泰州公司赔偿360万元,向翁庆云、蒋晓赔偿1,817,427.96元;
2.航顺公司应向翁庆云、蒋晓赔偿“永丰8”轮的船舶生活设施损失31,850元、船员生活必需品损失24,750元、燃润料损失90,812.08元;
3.航顺公司应向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赔偿“永丰8”轮上货物价值损失1,184,853.55元;
4.航顺公司应向翁庆云、蒋晓和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赔偿因“永丰8”轮沉没产生的沉船和货物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1,621,720.50元,其中向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赔偿1,521,720.50元,向翁庆云、蒋晓赔偿10万元;
5.航顺公司应向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赔偿“永丰8”轮的清污防污费用损失115万元;
6.翁庆云、蒋晓应向航顺公司赔偿“港浚3501”轮船舶修理费用损失192,853元、船期损失150万元。
关于上述各项损失对应的利息,本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一致意见,从损失发生之日或者费用产生之日起计算至一审辩论终结之日2023年5月4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翁庆云、蒋晓未能提供其支付沉船和货物打捞清障等费用20万元的支付凭证,本院对其关于该项损失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经计算,各方当事人的利息损失金额分别为:翁庆云、蒋晓的利息损失为503,569.66
元,人寿财险泰州公司的利息损失为649,346.30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的利息损失为622,873.73元,航顺公司的利息损失为424,581.45元。各方利息损失的计算如下:
债权人债权内容债权金额(元)利息计算起算日利息损失(元)
翁庆云、蒋晓船舶价值损失11,817,427.962017年1月10日465,789.36
船舶生活设施损失31,850.002017年1月10日8,162.85
船员生活必需品损失24,750.002017年1月10日6,343.19
燃润料损失90,812.082017年1月10日23,274.27
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1100,000.00————
小计503,569.66
人寿财险泰州公司船舶价值损失23,600,000.002018年10月9日649,346.30
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货物价值损失1,184,853.552018年5月18日234,050.78
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21,521,720.502018年5月30日232,222.89
清污防污费用损失1,150,000.002019年10月22日156,600.07
小计622,873.73
航顺公司船舶修理费用损失192,853.002017年2月25日48,369.12
船期损失1,500,000.002017年2月25日376,212.33
小计424,581.45
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问题
航顺公司和翁庆云、蒋晓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享受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的,双方的债权金额应当相互抵销,海商法第十一章规定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债权金额之间的差额。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继受取得的权利,权利性质应按基础权利确定,故上述人寿财险泰州公司、大地财险泰州公司作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所取得的对航顺公司的债权与翁庆云、蒋晓对航顺公司的债权共同构成“永丰8”轮一方请求人的债权,航顺公司对翁庆云、蒋晓的债权则构成“港浚3501”轮一方请求人的债权。本案中,上述第1-5项债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总额11,297,203.78元与第6项债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金额2,117,434.45元应相互抵消。航顺公司的赔偿限额仅适用债权抵消后的差额9,179,769.33元,即有权在航顺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的上述第1-5项债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总额应以9,179,769.33元为限,航顺公司则对翁庆云、蒋晓不再享有债权。基于债权的平等性,按比例折算后,各债权人有权在航顺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的债权金额为:翁庆云、蒋晓的债权金额2,087,012.77元,人寿财险泰州公司债权金额3,452,891.50元,大地财险泰州公司债权金额3,639,865.06元。
“永丰8”轮一方请求人的债权
债权人债权内容债权金额有权在基金中受偿的债权金额(债权金额X18)
1翁庆云、蒋晓船舶价值损失11,817,427.962,087,012.77
2船舶生活设施损失31,850.00
3船员生活必需品损失24,750.00
4燃润料损失90,812.08
5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1100,000.00
6翁庆云、蒋晓的利息损失503,569.66
7小计2,568,409.70
8人寿财险泰州公司船舶价值损失23,600,000.003,452,891.50
9人寿财险泰州公司的利息损失649,346.30
10小计4,249,346.30
11大地财险泰州公司货物价值损失1,184,853.553,639,865.06
12打捞清障等费用损失21,521,720.50
13清污防污费用损失1,150,000.00
14大地财险泰州公司的利息损失622,873.73
15小计4,479,447.78
16合计(7+10+15)11,297,203.78
17债权抵消后(16-22)9,179,769.33
18可在基金中受偿的债权折算比例(17/16) 0.81257004
“港浚3501”轮一方请求人的债权
19航顺公司船舶修理费用损失192,853.00
20船期损失1,500,000.00
21航顺公司的利息损失424,581.45
22合计2,117,434.45
通常情况下,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船载货物损失通常由碰撞船舶按过失责任比例直接对船载货物的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有关船载货物损失的债权通常不列入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下应进行抵消的债权范围。但鉴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民终79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本院据此将船载货物损失作为“永丰8”轮一方请求人的债权,列入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下应进行抵消的债权范围。
翁庆云、蒋晓的上述债权均应在航顺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本院对翁庆云、蒋晓关于其债权在“港浚3501”轮上享有船舶优先权的主张不予支持。翁庆云、蒋晓和大地财险泰州公司有关其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下的债权登记申请费应由航顺公司负担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相关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原告(反诉被告)蒋晓赔偿损失人民币2,568,409.70元,债权抵销后,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原告(反诉被告)蒋晓赔偿损失人民币2,087,012.77元,该债权在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4,249,346.30元,债权抵销后,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452,891.50元,该债权在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4,479,447.78元,债权抵销后,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3,639,865.06元,该债权在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设立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受偿;
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原告(反诉被告)蒋晓应向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2,117,434.45元,债权抵销后,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原告(反诉被告)蒋晓不再向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原告(反诉被告)蒋晓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7,704.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171.41元,合计人民币109,875.6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翁庆云、原告(反诉被告)蒋晓共同负担人民币10,017.84元,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人民币1,132.94元,被告(反诉原告)日照航顺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98,724.88元。
各方当事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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