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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20-02-24]     来源:2020年2月5日B3版

案例五

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  

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

无人机  执行异议  司法拘留

【执行要点】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案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市某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诉被告北京某种子苗木科技推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法院)于20171227作出(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明确:被告种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合计近4000亩土地予以腾退,返还原告开发公司并支付使用费。种子公司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二中院维持原判。

因被告种子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开发公司向崇明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崇明法院针对本案腾退土地面积广,土地使用情况复杂的现状使用无人机进行测绘,提高执行效率。案外人乌某、管某、龚某、王某、黄某先后提出执行异议,以其是腾退土地实际承租人为由阻却执行,执行异议经崇明法院裁定驳回异议申请。后案外人申请复议,二中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后案外人仍拒不腾退。执行法官约谈案外人,释法明理后仍有案外人执迷不悟,执行法官宣布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树立法律权威,其他案外人纷纷承诺于201910月底前腾退完毕。

【评析】

1.无人机测地形,突破腾退障碍

开发公司所属黄瓜沙土地共有5868.36亩,其中5458.36亩经由三份土地租赁合同租给种子公司有偿使用,其中约4000亩系(2017)沪0151民初3322号、(2017)沪0151民初33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需腾退并返还的土地。

经调查,涉案土地的使用较为复杂,存在林木、农田、水面等且具体分布较难确定,对于这样一片大面积的土地,传统的测绘、拍摄手段难以有效运用。如何准确地掌握该片土地的现状,是摆在执行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针对本案的特殊情况,执行法官决定利用无人机对该地块的整体概貌与细节进行摄影摄像。通过无人机传输的画面,对土地的现状进行了抓拍、录像,得到了较为详实的土地资料,整个取证过程仅花费十多分钟,为下一步强制腾退土地奠定了基础。通过无人机对涉案土地现场进行航拍,是上海崇明法院利用高科技手段、创新执行方式,破解执行难的一次积极探索,进一步提高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信息化水平,提高执行效率,助力破解执行难题。

2.引导执行异议,兼顾公平正义

执行中,执行法官前往涉案土地现场进行强制执行告知并张贴执行公告,乌某等案外人拒不配合法院的腾退工作,认为其从种子公司转租了部分涉案水面,用于养殖水产,租期未到,法院的强制执行会造成案外人投资损失,需要经济补偿,执行法官引导案外人向该院执行裁判庭提出执行异议。

3.巧用司法拘留,彰显司法权威

案外人的异议未得到崇明法院及二中院的支持,亦不配合崇明法院开展腾退工作。执行法官传唤乌某等五个案外人至该院说明情况。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告知其执行异议已被驳回,配合法院腾退土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其法定义务,租赁合同是案外人与种子公司签订,经济损失等应由案外人另行起诉种子公司,而非阻挠本案正常执行。乌某表示腾退事宜需要和其他投资人商量,未得到经济补偿,无法承诺腾退事宜。针对案外人执迷不悟,不配合法院执行的情况,执行法官当即对乌某采取拘留措施。其余四个案外人在此高压态势下纷纷承诺于201910月底前腾退养殖物、水泵等附属设施。事后乌某对自己不配合法院执行的错误行为后悔不已,请求法院谅解并写下检讨书。(撰稿人:胡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