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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2019年度执行失信联合惩戒五大典型案例 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惩戒威力
[2020-03-05]     来源:上海法治报2020年3月4日B3版

案例一

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梁某因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至法院。

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81015达成调解:李某某同意在20181215日前归还梁某借款2万元。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梁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93月,李某某作为生产组组长,在接受村干部任职资格联排联审时发现存在失信情况,无法通过政审。

李某某知悉后焦急万分,立即联系执行法官,希望解除失信。随后在执行法官的指引下,李某某当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评析】

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青浦法院与公安局、辖区街镇、辖区银行、环保局等多部门签署协助执行备忘录,健全协助执行机制,拓展失信惩戒范围,取得良好成效。

在推动落实被执行人在辖区相关部门联合实行嵌入式信用监督、警示、惩戒,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同时,建立高效协作、全面共享、深度交流的跨部门协作执行机制。

本案中,李某某因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无法通过村干部的资格审查,这不仅让李某某面临工作上的诸多不便,更是对周围人以案释法的警示。

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以及出行、购房、投资等进行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了有力震慑。本案的执结是依托辖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信用惩戒机制,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反制规避执行的又一典型案例。(撰稿人:严文琪)

 

案例二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16056号民事判决,确认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957元。因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113向宝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宝山法院依法将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于20195月去宝山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公司注销事宜,但业务主管部门以该公司为失信被执行人为由,暂停其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后被执行人至本院履行了本案付款义务,才得以屏蔽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继续办理公司注销事宜。

【评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纸质建设的意见》,宝山法院与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执行案件协作联动机制达成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明确,对于法院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企业,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在受理该企业注销申请时,通过会商机制通知区法院,并暂停办理该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本案即是,宝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基于该联动协作机制,对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暂停办理注销事宜,从而最终促进案结事了的典型执行案例。

公司法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中,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公司法人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作用尤为重要。因此法院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联动协作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对破解“执行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往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现在更是在市场退出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拦起了一道铁闸,有效的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落到实处,展现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威力,为优化营商环境,破解“执行难”,树立了良好的社会示范效果。(撰稿人:沈沉)

 

案例三

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经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四川某钢铁产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950万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查,被执行人为浙江宁波当地建设公司,承接当地建设项目较多。

执行法官遂就被执行人已经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却仍能够承接相关项目的情况,向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制发司法建议,建议其完善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工作,限制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再次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

执行法官同时强化监督,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生效法律义务,适时开展对中标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对于查出的失信企业,要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义务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

司法建议发出后,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积极回应,对被执行人参与项目招标予以限制,并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义务,在法院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目前,和解协议正在履行过程中,部分钱款已经履行到位。

【评析】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企业法人的限制主要体现在对其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尤其是对于那些需要资格审查、具备一定资质才能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效果尤为明显。(撰稿人:鲍聪)

 

案例四

陈某申请执行姚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陈某因与姚某民间借贷纠纷,经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4146号民事判决,判决姚某十日内偿还借款24,000元及2016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等。被执行人姚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长宁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时纳入公安部门的人脸识别系统。20181118,姚某在经过长宁区中山公园龙之梦时,被系统自动抓拍,识别出姚某为失信被执行人,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因而自动报警至所属辖区派出所及管辖法院,长宁法院执行人员迅速拘传姚某,姚某当天便在长宁法院写下承诺书,承诺在两周内履行完毕。20181130,申请执行人陈某来院,确定姚某已履行完毕,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评析】

通过利用公安领域的人脸识别系统,将抓拍人员实时与失信人员名单库进行比对识别,一旦发现信息吻合,立即向所属辖区派出所和管辖法院联动报警,迅速找到被执行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真正落到了实处,形成了社会信息的融通,加强了法院执行的力度。同时,通过这一技术手段,破解了执行案件中“人难找”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撰稿人:房倩)

 

案例五

张某申请执行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张某因与孙某、王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0657号判决,判决孙某、王某、陈某应在十日内归还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人民币121060元;并支付张某以借款本金人民币800000元为基数,自2018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2%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执行中查明,孙某、王某、陈某房屋动迁并已经获得了动迁款,黄浦法院依法扣划了三被执行人账户中的92万余元本金及利息后,尚余20余万元逾期利息未执行到位。孙某、王某、陈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被黄浦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陈某长期生活在日本,暑期回国看望女儿时需要购买机票,民航购票系统识别出其为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其购买机票,其无法顺利回国。孙某、王某、陈某知悉后立即偿付了剩余钱款,法院依法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并解除了限制高消费令。陈某得以顺利购买机票回国。

【评析】

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借助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种种限制,发挥“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动惩戒威力,从而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被民航购票系统识别,无法购买回国机票,为解除这一限制,三名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快了破解“执行难”的进程。(撰稿人:张银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