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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告知
[2014-04-16]
 

法院会依法在最短时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你在诉讼中得到确认的合法权益。但纠纷的形成和执行程序的启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你在与他人的交往或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风险的继续,这种风险有可能延续整个执行过程。因此,在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你的合法权益的实现仍存在风险,现将可能产生的执行风险、风险责任的承担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于你。

一、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需要你给予全力支持配合,最大限度地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如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或对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现,应由你申请,并预交相关费用。

二、如有下列情形,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调查),如法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且你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的;

2.执行人员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可能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或下落不明,而使你的债权全部或部分执行不能的;

3.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难以变现或不足以抵偿全部债务,致使剩余部分不能履行或对剩余部分的执行要等待相当长的一段时间的;

4.如被执行人在本市范围以外地区,除在审理中因已对被执行人作出财产保全而赴异地执行外,根据上级法院有关规定,法院将委托当地法院执行。如果受托法院因法定事由建议法院中止、终结执行的;

具有上述情形的执行案件,如你不能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院将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即日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下落后),被执行人重新具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三、在执行过程中,你可以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据你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即申请的期间为二年, 在执行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自和解协议所确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至申请恢复执行日止的时间,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法院将不予立案;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和解协议,而你又提出要求按原判决执行的,法院不再受理。

四、法院专设快速反应应急小组,如有需要紧急出警的事项可拨打专设的24小时应急电话,由法院审核决定是否需要派出快速反应小组。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并负责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力救济,法院的职责是完整地运行执行程序,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利益的实现或减损没有必然的责任。虽然法院不能保证每一位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都能得以实现,但法院会依法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你在诉讼中得以确认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