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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3)沪72民初98号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曲阜道与浙江路交口曲阜道38号-2-2901至2906及3002至3006。
代表人:杨楠,该分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蔚,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双惠路99号综合楼106室。
法定代表人:卢宗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晨栋,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孙铭成,该公司员工。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为与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2月23日,原告以需时间准备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3.1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21.6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  帆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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