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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3)沪74执34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玉兰路433号西枢纽商务中心购物中心T3写字楼1801-1809。
法定代表人:王双云,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益,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益仲裁一案,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清仲字第114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李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省财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为便利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清仲字第1149号裁决书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金殿军
  审  判  员 黄  亮
  审  判  员 陈  曦
  书  记  员 杜俊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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