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0)沪委赔监5号 杨耀其: 你因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一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9)沪02委赔13号决定不服,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根据对你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初步认定你涉嫌寻衅滋事,对你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拘留期限也未超过法定时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的刑事拘留措施违法,你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决定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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