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彭冬元,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 指定辩护人俞玮月,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冬元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施雨、被告人彭冬元及其指定辩护人俞玮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7日17时27分许,被告人彭冬元在本市地铁二号线陆家嘴站至世纪大道站的列车车厢内,趁被害人蔡某某下车不备之际,动手窃得蔡某某大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iPhoneX型手机,得手后逃离现场。同日23时许,被告人彭冬元在本市东川公路胜利路路口将涉案手机卖给周某某。 2021年1月8日,公安机关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将被告人彭冬元抓获归案。 经上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823元。公安机关已将涉案手机发还被害人蔡某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冬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冬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冬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犯罪嫌疑人彭冬元归案情况的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录像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监控录像,刑事摄影件,证人周某某证言,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彭冬元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彭冬元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且涉案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请求法庭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冬元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冬元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冬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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