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仲伟,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负责人黄卫文。 委托代理人朱越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诉被告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原告仲伟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仲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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