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瑞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扬州路XXX号XXX幢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屈亚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险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祥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堤顶西路(长青沙) XXX号。 法定代表人:陈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华祥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船舶专用物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4日以保证将来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诉讼保全申请。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连带承担因原告申请错误造成被告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上海瑞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告南通华祥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3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南通华祥船舶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其他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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