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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72民初275号

  

原告:武汉万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XXXXXX座。
  法定代表人:万贤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剑豪,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岳州路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秦江平,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审理原告武汉万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425日书面以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纠纷,其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远洋对外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武汉万通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寰瑾
  书  记  员 陈紫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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