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执2593号

  申请执行人:孙新峰,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
  被执行人:徐羿伟,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孙新峰与被告徐羿伟、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2020)沪0112民初316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徐羿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新峰借款本金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羿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孙新峰借款本金5,000元,并以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新峰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10.40元,由原告孙新峰负担2,723.40元,由被告徐羿伟负担2,187元。因义务人徐羿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孙新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羿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徐羿伟未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羿伟银行账户9处。同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羿伟与案外人共某的位于上海市闵行区谈中路XXX号XXX幢XXX室房屋一套。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徐羿伟财付通账户。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羿伟名下车牌号为沪M0XXXX的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徐羿伟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徐羿伟发出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对于上述情况没有异议,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采取了法律规定的相关执行措施。本案中被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由于涉及案外人产权份额的原因,目前暂时无法处置。现根据上述执行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沪0112民初316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  辰
  审  判  员 俞海斌
  审  判  员 沈  萍
  书  记  员 钱  昕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549069357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