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5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天豪。
  辩护人黄海雷,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崇检刑诉〔2021〕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天豪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云平、被告人沈天豪及其辩护人黄海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沈天豪向“亚博”赌博网站申请注册代理账号,成为该赌博网站的代理,与该网站约定抽取其发展下线赌客净输款的30%作为分成。其后,被告人沈天豪发展朱某某、强某某、黄某某、孟某、袁某某等多名下线赌客。  
  2020年12月17日,被告人沈天豪被警方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天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天豪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天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信息表、常口现实库信息资料,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朱某某、强某某、袁某某、黄某某、孟某的证言,被告人沈天豪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沈天豪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沈天豪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天豪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沈天豪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天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8月16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沈天豪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小米手机二部(MIX3、Mi10)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蕾
  书  记  员 柴敏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548963234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