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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申诉通知书
案号:(2021)沪委赔监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沪委赔监4号
  
  邵金成:
  你因违法刑事拘留赔偿一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0)沪02委赔14号决定不服,以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以下简称普陀公安分局)根据受案登记表,对你所作的询问笔录,相关证人的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对你予以刑事拘留,后依法延长刑事拘留期限。普陀公安分局对你采取的刑事拘留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拘留期限未超过法定时限,你的赔偿申请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决定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维持上海市公安局(2019)沪公法刑赔复决字第15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并无不当。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审  判  长 娄正涛
  审  判  员 林俊华
  审  判  员 张晓帆
  书  记  员 郑怡婧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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