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21)沪委赔监1号 上海美霓针棉服饰制衣厂: 你厂因错误执行赔偿一案,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20)沪02委赔11号决定不服,以决定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八)项规定,人民法院因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在(2011)嘉执字第1304号、(2009)嘉执字第2740号案件中,依法查封了你厂位于嘉定区华江路XXX号租赁房屋内的相关机器设备。上述机器设备被查封后,仍放置在原地,放置机器设备的场所亦由你厂租赁使用。现你厂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未履行监管职责,致被查封财产灭失为由要求其赔偿,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原决定驳回你厂的赔偿请求并无不当。你厂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