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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沪72执异1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四川北路1350号2101室。
法定代表人:温建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孙宇佳,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波,北京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柠檬庄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399号3号楼5层501部分。
法定代表人:储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储然,男,汉族,1980年1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岳西县,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在本院执行(2018)沪72执7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柠檬庄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追加储然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2年10月9日,本案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孙宇佳、被申请人储然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10月27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追加储然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的请求和理由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上海大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撤回追加储然为(2018)沪72执79号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沈  军
  审  判  员 孙英伟
  审  判  员 邱  浩
    二○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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