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倪彩虹,女,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朱秀山,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彩虹(系复议申请人朱秀山妻子),身份年籍情况见上。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朱亚楠,女,199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彩虹(系复议申请人朱亚楠母亲),身份年籍情况见上。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环城南路1099号。
负责人:沈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思,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施才华,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徐文英,女,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朱正芳,女,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陈新华,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洛克油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中路79弄9号1008、1009室。
法定代表人:倪彩虹。
复议申请人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执异14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8)沪0106民初1611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申请,作出(2019)沪0106执6068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幢房屋,后原审法院对该房屋采取了拍卖措施。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对原审法院对上述房产采取的拍卖措施提出异议。
原审查明,(2018)沪0106民初16113号兴业银行与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上海洛克油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上海洛克油品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9年5月10日判决维持原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审法院于2019年11月25日作出(2019)沪0106执6068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幢、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拍卖被执行人倪彩虹、朱亚楠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室的房产,以清偿债务。原审法院于2020年11月通过公拍网,以网络电子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被执行人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幢的房产。2021年1月14日买受人杨志林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5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
原审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当事人必须履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审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采取执行措施通过公拍网公开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上述执行行为并无不当。其次,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通过拍卖方式对执行标的物进行强制变价的执行措施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异议人虽请求法院撤销拍卖并重新评估、拍卖,但不符合上述情形,故异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至于异议人提出的请求法院停止分配、发放拍卖款的异议请求,异议人应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异议人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称,本案涉案房屋起拍价确定程序不合法,朱秀山签署笔录之时倪彩虹处于被羁押状态,故对于具体事项不知情。复议申请人在拍卖前未收到执行法院寄送的任何相关文件,导致复议申请人对于拍卖过程不知情,本案执行依据所涉及的700万元债权本金金额涉刑事犯罪,倪彩虹已经向司法机关申诉及报案,故应当停止分配拍卖款项,停止发放执行款。故请求撤销原审执行裁定,依法裁定对闵行区都市路XXXX弄XXX号房屋拍卖,并重新评估、拍卖。
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辩称,本案执行程序中采用议价方式确定被拍卖房屋的参考价,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在涉案房屋拍卖之前已经于2020年11月23日发布拍卖公告,该拍卖公告中已经载明,涉案房屋协议价为3,300万元,起拍价为2,310万元为协议价的七折,符合法律规定。2021年1月14日涉案房屋竞买成功,自公告刊登后复议申请人应当知晓有关内容。本案执行依据主债权与涉及刑事案件无关,复议申请人在一、二审民事诉讼中提出该意见均被驳回。综上,请求驳回复议申请人申请,维持原审裁定。
被执行人陈新华称,本次执行所涉及的(2018)沪0106民初16113号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笔迹鉴定,陈新华、朱正芳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故其二人不承担担保义务。
本案复议中,复议申请人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提供2020年9月28日执行笔录、释放证明书、执行裁定书、拍卖公告等四份材料,拟证明原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拍卖程序有误。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认为,上述材料不构成复议新证据。经审查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制作的执行笔录内容,由被执行人朱亚楠委托朱秀山、倪彩虹委托孙某律师参加执行谈话,三被执行人鉴于给倪彩虹在相应的刑事案件中争取从轻宽大处理,建议涉案的XX路XX弄XX号XX幢房屋处置价为3,300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上述内容有朱秀山及孙某在执行笔录上签名确认。上述以议价方式确定房屋处置参考价的方式不违反民事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自2020年11月原审法院发布拍卖公告至拍卖开始这一期间,三复议申请人也并未对房屋处置参考价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以处置参考价七折确定涉案房屋起拍价,以及上述房屋经公开拍卖后由出价最高的竞买人获得,亦不违反执行拍卖的相关规定。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未被撤销现已生效,三复议申请人所称的本案主债权因涉及刑事案件,故相关执行款项不应予以分配无相应依据。
综上分析,原审裁定依法应予维持,复议申请人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的复议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倪彩虹、朱秀山、朱亚楠的复议请求,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6执异143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