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庄村新花路18号5楼。
法定代表人:任湛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北京商专润文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市程门立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龙泉路东侧龙泉名都2栋2B07房。
法定代表人:周杨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明华,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程门立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2)沪73民初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以已与郴州市程门立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奥维拉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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