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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点积分“从天而降”兑换两部手机 法院:没有法律根据 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
[2023-01-09]

因商场工作人员误操作,小林卡号为“101154691”的会员卡被登记增加“101154691”积分。喜获“天降之财”的小林赶紧兑换了不少商品。......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小林在某商场注册办理会员卡。在此之后,小林通过每日签到功能每次获得10积分。2019年12月的一次消费,获得了50积分。

2020年5月的一天,小林到商场停车,离场时到前台用积分抵扣停车费。结果,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小林的会员卡号101154691

登记为增加“101154691”点积分。

直到2020年6月,小林才发现这从天而降的大额积分。于是数次使用增加的积分兑换了两部手机和其他商品。

商场发现操作失误后,试图截停快递未果。工作人员又马上联系小林,希望对方能返还手机,却遭到小林的拒绝。

商场于是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当日两次电话联系小林,小林仍然没有返还手机。

后,商场运营方诉至法院。

因小林已使用两部手机达一年有余,所以商场运营方主张小林按手机价值返还钱款。

小林却表示,并不知晓当日为何增加积分,知晓后还以为是特殊奖励,所以到“会员积分商城”兑换了手机,商场运营方并未提出过异议。即便是误操作,也是商场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的损失,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案说法】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突然增加的大额积分与会员卡号一致,无法证明是因奖励或其他原因导致。小林获得突然增加的积分,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商场因小林的积分兑换行为,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应款项。

小林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商场运营方返还两部手机的价款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法律依据获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有相同规定。

本案被告在办理会员卡后长达半年多的时间内,获取积分的途径基本为每日签到获取10积分,其中,仅有一次消费积分为50积分,未再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过任何积分。在会员卡积分无故突然大幅增加,且获取的积分值恰巧为被告卡号的情况下,有所疑虑应为常态,而不会觉得理所当然。被告在积分突然增加后,使用积分兑换了两部手机及其他物品,且两部手机均签收。后被告也接到了原告及公安机关的电话,此时,被告应明知其获取涉案两部手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但在原告要求其归还的情况下,被告仍拒绝归还,明显存在过错。被告使用积分兑换手机,原告为此向案外人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原告因此受到损失。在原告已经举证证明因误操作使被告受益且原告因此受损的事实后,受益人即被告应就其抗辩原因负举证义务,否则构成不当得利,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因被告获得积分并无合法依据,对积分兑换的手机应当予以返还。因手机已经拆封使用较长时间,故应按照手机的价值返还原告钱款。

 【法辞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案例编写:上海长宁法院 谢兰 王雨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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