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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参与人提交虚假银行交易明细 法院:伪造重要证据 妨碍诉讼程序 罚款10万元
[2023-06-01]

      法庭审理中,为证明自己具有购房能力,当事人居然伪造银行流水,伪造余额截图。这样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属于妨害诉讼程序,需要承担严肃的法律后果。

【案情回放】

日前,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被告鲁某为证明自己具备购房能力,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显示为其名下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与此同时,鲁某还提交了显示为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余额截屏(上有该银行电子印章),证明其当前账户余额。

庭审中,主审法官对一笔高额存款长期留在鲁某账户存疑,遂问及证据来源。鲁某陈述,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是在向中国银行提出申请后,由中国银行向其以发送电子邮件的形式取得,中国建设银行的余额截屏是在手机银行查询后截屏取得。

在明确告知鲁某如实陈述的法律义务及后果后,主审法官就上述证据的来源反复询问,鲁某仍坚持上述意见,并再次确认上述证据属实。

上海闵行法院依职权至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进行调查核实,经银行工作人员反馈,中国银行并未发送过上述银行流水的电子邮件,银行流水上载明的银行信息等也非出自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也表示余额截图非官方出具,均系伪造。

【以案说法】

上海闵行法院认为,鲁某伪造与案件事实认定有关的重要证据并向法院提交,在法院调查核实后,拒不承认其伪造证据的行为,不仅亵渎了司法权威,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更严重妨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鲁某罚款10万元并限期缴纳。

鲁某对处罚决定提出复议,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据统计,自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上海闵行法院共处罚妨害民事诉讼行为24件,其中涉及虚假陈述、虚假证据的占比较高为22件,罚款金额自500元至10万元不等。

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是认定案件事实、依法适用法律、公平公正裁判的依据。法院在此提示,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参加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如实陈述的诉讼义务,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虚假诉讼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治。

今后,上海闵行法院还将持续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导向作用,加大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持续规范诉讼秩序的规范运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司法诚信推动诚信社会建设。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胁迫、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

 

(案例编写:上海闵行法院 王晶 陈淋清 陈逸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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