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24291号
翁培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欢与被告翁培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12民初24291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要点为:一、被告翁培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欢借款本金38万元;二、被告翁培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欢2018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159,662.47元;三、被告翁培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欢以38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四、被告翁培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欢律师代理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7,210元,由被告翁培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