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霖锋,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2025)沪0112民初38579号
陈霖锋、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沪0112民初38579号原告宁波舜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于捷、马飞、庄光磊、陈霖锋、张梅莹,第三人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依法追加被告傅于捷、马飞、庄光磊、陈霖锋、张梅莹为(2022)沪0112执1458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2.依法判令被告傅于捷、马飞、庄光磊、陈霖锋、张梅莹分别在未出资的173万元、150万元、120万元、90万元、9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2022)沪0112民初2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上海医旭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不能清偿部分为623,129.8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本院定于2026年1月27日16时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雅致路99号)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们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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