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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徐永林
[2025-12-01]

(2025)沪7101民初3406号

徐永林: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与被告吴辉君、戚桂英、上海奈泓企业管理中心、徐永林、徐险峰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6年1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1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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