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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2025-12-03]

(2025)沪7101民初473号

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25)沪7101民初473号原告上海澜涛塑胶有限公司诉被告胡瑛、钱桂昌、钱澜涛、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钱才龙、钱美芳追收抽逃出资纠纷一案,审理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钱桂昌向原告返还抽逃出资款人民币50,000.00元并偿付利息损失(以人民币50,000.00元为基数,自2003年10月2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胡瑛、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钱桂昌上述第1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胡瑛、钱澜涛、钱桂昌以人民币375,000.00元为限在继承俞奇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俞奇抽逃出资款;4.判令被告钱桂昌、钱才龙、钱美芳、钱澜涛以人民币375,000.00元为限在继承钱志仙遗产中属于钱志仙继承俞奇遗产范围内向原告返还俞奇抽逃出资款;5.判令被告钱桂昌、胡瑛、上海大展实业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5,000.00元为限对俞奇抽逃出资的返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6.各被告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的金额合计以人民币375,000元为限;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6年1月22日(星期四)下午2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联系人:梁峙涛、肖雯
联系电话:021-51237000转分机37031、37215
邮寄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555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庭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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