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48502号
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天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梅、被告上海鑫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决涉案《商铺租赁合同》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被告依法向原告交还涉案房屋;2.判决被告二向原告支付暂计至2025年9月15日的欠付租金442,855元,并应持续计算至解除日;3.判决被告二按照每月72,957元的租金标准支付合同解除后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4.判决被告二支付以442,855元为基数,按照年化4倍LPR的标准,支付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滞纳金;5.判决被告二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金145,914元;6.判决被告二支付截止至2025年8月的物业管理相关费用14,258.40元;7.请求被告一对以上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2月26日下午14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三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