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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2026-01-08]

(2025)沪0112民初38739号

上海信登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信登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吕瞻榜与被告上海信登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信登投资有限公司、徐渭江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上海信登实业有限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将原告吕瞻榜的股权变更登记至第三人徐渭江名下;2.判令第三人上海信登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协助,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上海信登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3月3日下午13时45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本院第五法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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