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32483号
周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龙利星汽车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伟东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车辆租赁期间所欠租金823.09元(2025年5月14日-2025年5月17日共计4天,210/天)有账单为准,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签署平台协议违约金4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用车辆期间造成多处车辆外观损伤费用共计3600元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车辆期间未处理违章费用合计1000元整(合同明确约定如有扣分未处理需强制处理400/分)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风控收车费用2000元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被告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违约金3000元整。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3月6日下午14时0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梅陇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金都路1616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