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沪0112民初50807号
吴张忠:
本院受理原告孙天明与被告吴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无法依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该起诉状要点为: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56,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以1,456,000元为基数,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6年3月12日9时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浦江人民法庭(上海市闵行区浦锦路15号,近江月路)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闵行区人民法院202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