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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裁判文书——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陆佳豪
[2026-02-06]

(2025)沪0112民初24557号

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陆佳豪:
    本院受理原告倪永平诉被告上海鹤原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陆佳豪、蒋志勇、葛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12民初245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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