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沪0117执恢1091号
曹卫东、上海欣恒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尹智刚与被执行人金丽萍、曹卫东、上海欣恒峰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对金丽萍的财产进行分配,已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尹智刚(原债权人郭泰扬)受偿 236,549.88 元;债权人尹智刚受偿 1,088,129.43 元;债权人孙雁受偿 354,824.82 元;债权人毛为受偿 402,134.79 元;债 权 人 西 宁 东 川 工 业 园 大 度 信 息 咨 询 服 务 部 受 偿121,823.19 元;债权人吴培山受偿1,419,299.26 元;债权人王永龙受偿 4,376,172.72 元;债权人上海银融典当有限公司受偿 82,792.46 元;债权人陈海东受偿 473,099.75 元;债权人顾峥受偿 354,824.82 元。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松江区人民法院2026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