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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两级法院通报环境资源案件“1+4”集中管辖改革实践情况
[2021-06-04]

 

 

    2021年6月4日,在世界环境日即将到来之际,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上海环境资源案件“1+4”集中管辖改革以来上海三中院和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崇明法院”)、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发布12起典型案例。上海三中院院长陈亚娟通报相关情况,上海三中院副院长俞秋玮介绍典型案例,上海金山法院副院长宫爱萍、上海青浦法院副院长钱燕、上海崇明法院副院长沈璇敏、上铁法院副院长何斐明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分别发布各院典型案例。      

    新闻发布会通报,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优化上海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专门出台《关于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推进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从2020年1月1日起,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青浦、金山、崇明、上铁4家基层法院,集中对本市应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理,形成目前环境资源案件“1+4”集中管辖基本格局。

    集中管辖改革一年多来,在上海高院的有力指导支持与各方大力协作配合下,上海三中院及4家基层法院深刻把握环境资源审判新形势、新要求,持续深化改革创新,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发挥中院承上启下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上海三中院和4家基层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案件721件,其中,刑事案件442件,行政诉讼案件61件,民事案件29件,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案件189件。共审结环境资源案件672件。

    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四个特点:一是环境资源案件所涉领域广泛。在刑事案件中,以涉渔业水生物资源保护案件为多,其他还有走私野生动物、走私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以及因非法倾倒填埋危险废物造成土壤、地下水污染或者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水等造成的环境污染罪等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涉及绿化、采光、噪音、空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还涉及产品包装违规等引发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在行政案件中,涉及企业违法排放污水、排放废气以及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要求而受到行政处罚等环境执法领域,非诉行政强制执行涉及的领域主要是生态环境和绿化市容执法中作出的环保罚款。二是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占比高。上海三中院和4家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刑事案件占比为61%;民事、行政案件分别占4%和8%。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以资源保护类案件居多,且主要集中在水生物资源保护领域。比如,上铁法院审理的破坏水生物资源违法犯罪案件占全部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80.2%。三是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增长较快。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上海三中院和4家基层法院受理的公益诉讼案件达95件。其中,上海三中院受理的机构单独提起的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6件,起诉人包括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行政机关以及环保社会组织;基层法院受理的89件公益诉讼案件均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四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争议解决有了新路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于2019年6月5日施行以后,上海法院积极探索实践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对磋商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比如,上海青浦法院对青浦区生态环境局与环境侵权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作出全市首份裁定,予以司法确认。上海三中院对市检察三分院提起的首例检察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作出裁定,予以司法确认。同时,磋商不成的,再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来解决,今年1月,上海三中院受理了全市首例由区生态环境局提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新闻发布会通报了“1+4”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机制情况。一是完善专业审判机制,不断提升环境司法能力。5家法院均组建了专业审判团队或者由专门的审判庭承担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工作。加强与高校、环保机构、鉴定机构的协作,建立环境资源保护专家咨询库,积极推进专家证人、专家鉴定人出庭作证。比如,上海三中院聘任10位环境法、环境资源规划,以及大气、水、固体、声音、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法律和技术专家,建立5家法院共享的专家库;同时,上海三中院还牵头组织两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开展联合学习、培训、调研等活动,共同提升专业素养。上海崇明法院还聘任10位环境资源技术专家、8位环境资源法学专家导师,与法官和助理“一对一结对”,建立复合型人才培养基地。二是落实生态恢复机制,不断推动环境修复工作。5家法院均积极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通过责令其采取增殖放流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生态并举的效果。比如,上海青浦法院会同江苏吴江法院、浙江嘉善法院在淀山湖畔建立长三角绿色一体化示范区首个生态修复基地,在淀山湖流域共投放2.3吨鱼苗,促进淀山湖水域渔业资源生态恢复。上海崇明法院与相关部门签订《关于加强水域生态修复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合作备忘录》,指定东平森林生态保护中心作为崇明内陆水域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实施单位,并在该中心设立渔业增殖放流法治基地,确保水域生态修复工作落到实处。上铁法院有效利用刑事案件被告人缴纳的公益赔偿款,与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落实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保护举措。三是强化共保联治机制,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合力。5家法院均加强与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形成司法与行政共同保护、联合治理的工作合力。比如,上海青浦法院与区司法局、区生态局、区公安分局等十余家环境资源保护职能部门签署《关于加强青浦区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备忘录》,在生态修复协作、证据一体收集、办案资源支持、行政协助化解纠纷等方面有效联动。上海金山法院与该区12家执法单位共同签署环境资源司法执法联动机制建设协议,整合司法执法力量,加强风险研判。上铁法院主动与长航上海公安分局、市农委执法总队研讨长江口水域非法捕捞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刑事证据标准等问题,与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就本市禁猎区非法狩猎行刑衔接工作进行协商。四是强化跨域司法协作机制,推动环资案件适法统一。针对环境资源案件跨地域性的特征,5家法院积极推进长三角地区跨域司法协作,强化工作联动,促进适法统一。比如,上海三中院与湖州、嘉兴、杭州、南京、宣城等五家中院签署《长江三角洲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实施细则》,统筹推进各项协作机制,促进法律适用统一。上海青浦法院与浙江嘉善法院、江苏吴江法院签署《服务保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建设司法协作协议》,建立长效协作工作机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案件研判,统一裁判标准。上海金山法院与浙江平湖法院、嘉善法院、海盐法院签订《杭州湾北岸生态湾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工作协议》,建立跨区域司法执法联动机制。五是深化理论研究机制,努力打造环境资源司法品牌。5家法院均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和司法实践研究,为案件专业化审理提供智力支持,精心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件,努力形成上海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品牌。比如,上海三中院与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共同召开“民法典绿色条款实施与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论坛。上海崇明法院已连续举办多届崇明世界级生态岛环境司法研讨会,并与高校合作共同建立生态司法科研实践基地。六是完善立体宣传机制,促进绿色文明深入人心。5家法院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法治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形成宣传合力,立足发挥司法规范引领作用,推动绿色文明理念深入人心。比如,上海三中院与复旦大学、市生态环境局、市检察三分院等单位联合创办“长三角生态法治”微信公众号,联合宣传上海环境资源保护举措和成效。上铁法院与宝山区生态环境局共同打造宝山生态环境法治教育基地,该基地入选第二批上海市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品牌阵地。同时,创新“1+4”法院组合宣传形式,上海三中院与4家基层法院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同时,精选部分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统一制作成展板,同步在5家法院相关公共服务场所展出,联合开展法治宣传,扩大环境资源司法效应,进一步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意识。

    上海三中院特邀监督员、上海市社会建设研究会副会长汤啸天,上海三中院环境资源审判专家库专家、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张璐在线参会并发表评论。汤啸天认为,上海两级法院环境资源案件“1+4”集中管辖既实现了整体保护,又便利诉讼,产生的效益不是简单相加,而是一种有机结合。环境资源案件的特点决定了集中管辖大有可为,有利于公益诉讼的实施、有利于损害赔偿争议的解决、有利于推动环境修复工作的开展。期待继续加强实践探索,形成共保联治的上海环境资源司法品牌。张璐认为,5家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件涉及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涵盖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等重点领域,体现了上海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审理中良好的发展态势、先进的司法理念,为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选( 2020.1-2021.5).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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