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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青年朋友的第九封信

致青年朋友的第九封信

——加强对形式理性的理解把握

青年法官朋友们:

每次站在审判台前,看到当事人那如此期许的眼神,我能深刻的感觉到两个字——责任。从我们选择穿上法袍那天起,我们就注定要面对当事人的期待,我们就必须承担起这个职业带给我们的沉重责任。何谓法官的责任?在之前的分享中,我们谈了很多职业价值观的问题,崇高的职业价值观是法官责任的第一要义。一个人拥有优秀法官的价值观,他就会对这个职业的价值目标有深刻的认识。但是,法官的责任还要求我们有去彰显职业价值目标的能力,这就要求我们在自己的能力范围之内把司法价值目标的要求淋漓尽致地体现出来。所以,今天我将着重和大家分享我对法官职业技能中的核心技能——审判方法和审判思路问题的体会。

毛主席说过:“我们不但要完成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我们审理案件也需要一定的法律适用方法,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长期以来,我们比较注重实质正义、实质理性,而对形式理性的重视不足。比如,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以不管自己诉辩的内容是什么,而只是要求法官给他一个他认为的“公正”。中国的法学教育中也较为缺乏形式理性的方法训练。记得有一次我旁听案件,当法官对律师说:“请明确你方的请求权基础。”那个律师听了一愣,含含糊糊不置可否。我明显能感受到那个律师对“请求权基础”的概念不甚明了。而在我们法院内部,对请求权基础体系不甚明了的法官们也为数不少。

也许有法官会问,我们办案子的办法都用了二三十年了,不都这样过来了?是的,我们的老办法处理了很多案件,为我国的法治进步建立了不朽的功勋。但是,老办法也存在几个问题:第一,缺乏传承性。一个国家的法治进步与其方法的可传承性有密切关系,一个法官的办案方法再好,也只有他自己在使用,等他退休,他的方法就可能失传了。第二,缺乏标准性。我们那么多法官,每个人的办案水平、办案能力差异很大。个中缘由就在于传统的办案方法往往都是“得失寸心知”的个性化经验,更多地依赖于法官个人的人格魅力、人生阅历等独特性因素,无法予以标准化、格式化,难为他人所沿用。第三,缺乏可检验性。传统的办案方法多系对个案办理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属于经验性描述。这种个性化的经验,更多地重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没有具体的原则、规则的指导,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不明确,适用规则也不清晰,因此,其适用所得出的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正确,难以为他人所评判,通常也难以通过自我检验而实现自足。

那么,我们能否找到一种适合我们的法律适用方法呢?从罗马法开始,人类就开始了对法律适用方法的探索。这种探索发展到分析法学时期,已经达到了相当的高度。虽然分析法学方法过于强调法律适用方法的形式性、忽略人类的实践理性而逐渐为人们所诟病,但我们不能就此陷入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的泥潭。人类法律领域内的问题,无论多么抽象复杂,最终都能找到一定的方法来认知把握。而适合我们的法律适用方法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能够促进法律的平等适用和统一适用。法治的平等性和统一性是法治正当性的核心基础之一。其实当事人在每个案件中的诉讼应对方式和举证情况有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因素都可能引起案件处理结果之间的一些差异,所以同案未必就能同判。当然,从法治统一性的角度看,我们还是应当努力追求同案同判。第二,能够促进法律适用结果的可检验性。德国资深法官狄特·克罗林庚写的《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一书,介绍了德国的同行们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要求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的基本事实写清楚,让任何一位第三人都能够自己来适用法律,从而得出自己的裁判结论,并进而将自己的裁判结论与裁判文书载明的裁判结论进行对比。这种可检验性是由相应的裁判方法所提供的。第三,符合我们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要求。一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是一个国家法治的传承和积淀,不可任意改变。如果让英美法系法官采用成文法的裁判方法,那么可以想象一定会遇到巨大的阻力。第四,符合我国当事人法律素质和法律职业群体职业素质的现状。法治的本土资源,不仅包括一国的司法架构、制度体系、文化传统等,而且包括了人的因素。我们的社会公众无论是在文化素质还是在法律素质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裁判方法,一定不能过于简单,还要考虑这套方法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上述四个方面的要求都能得到满足的,目前看来也只有形式理性的方法了。其中最为核心的,就是以演绎推理为基础的法律分析方法。

德国法学家们提出了以请求权为核心的法律推理方法。我们的东邻日本同行们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要件式审判方法,在这方面的研究尤其发达。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如王泽鉴先生,亦在这方面进行了呼应。我国学者梁慧星先生的《裁判的方法》和杨立新先生的《民事裁判方法》均提出了裁判方法的学说和理论,其中演绎推理方法仍然得到不同程度的肯定。再看我们国内的司法实践,虽然到今天为止采用的办法方法还没有完全成形,但基本上还是以演绎法为基础的法律关系分析方法。这与大陆法系成文法的特点是相一致的。

我担任长宁法院院长期间,结合我们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和自身司法实践经验,推出了“要件审判九步法”。“要件审判九步法”是以权利请求为出发点,以实体法律规范构成要件分析为基本手段的审判方法。它围绕当事人的权利请求基础,将审判活动分为环环相扣的九个步骤,分别是固定权利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确定抗辩权基础规范——基础规范构成要件分析——诉讼主张的检索——争点整理——要件事实查明——事实认定——要件归入并作出裁判。九个步骤初听感觉复杂,其实,真正用起来,我觉得很顺理成章。这就好比武术招式分解一样,看着一个个招式好像挺复杂,其实动作娴熟以后,所有的招式连贯起来,所有的招式都会隐于无形之中。其实,在把握“九步法”的时候,关键是要把握住其中几个要点,九步法有许多内容都是我们知道的,但是未形成一个套路。其中有不少内容,我们平时也不知不觉一直在用着,只不过我们现在系统地把它提炼出来、梳理出来,有些东西可以让大家按图索骥,比较方便一点。

青年法官朋友们,有一句经典的法律格言“法律的生命并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其意思并不是否定法律的逻辑特性。我们绝不能因为强调实践理性的作用而抛弃形式理性。如果把实践理性当作法治大厦的一个支柱,那么逻辑方法则是另一支柱。这两个支柱结合在一起,才能撑起法治大厦。如果我们放弃形式理性而把希望全部寄托于实践理性,那无异于把公平正义寄托于纯粹的主观因素,取决于个人因素而不是法治因素。这与我们的职业价值目标背道而驰。

高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根据资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