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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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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口径说明: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4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2019年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规定了民商事案件可以延期开庭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表中所列的八种情形:(1)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未到庭(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一项);(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二项);(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三项);(4)调取新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三项);(5)重新鉴定、勘验(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三项);(6)需要补充调查(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三项);(7)不可抗力(《规定》第2条);(8)意外事件(《规定》第2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活动不计算入延期开庭的次数内。

2.表中“延期原因情况”项下的“法定原因”,显示的是统计期内延期开庭事由符合上述法定原因的延期开庭数在延期开庭总数中的占比;“其他原因”,显示的是统计期内延期开庭事由为上述法定原因以外的延期开庭数在延期开庭总数中的占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