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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告——潘祥云
(2025)沪0117执恢433号
潘祥云:
因你方未履行(2025)沪0117执恢433号执行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后执行中作出的法律文书,如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决定书,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执行裁定书等裁定书,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情况没有变化的,不再进行公告送达。
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5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