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冼锦泉,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SONGJONGSU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图思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HWANGYOUNGSAM,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申军,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图思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以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移送,历时较长,原有诸多证据发生新变化,为全面查明本案事实,原告撤诉后将重新整理证据后再起诉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恒利国际服装(香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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