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裁判文书
本文被赞0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12民初13687号

  原告:上海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忠,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素艳,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伟芝延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张箭,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上海诚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伟芝延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伟芝延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张箭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朱  祺
  书  记  员 谢亚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律适用不统一建议:

相关案号:

建       议:

您是第983097172位访客
版权所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 2006-2023 All Rights Reserved
沪ICP备09049986号